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金政办发〔2005〕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政办发〔2017〕3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政办发〔2019〕27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仅第四条有效)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05〕33号
)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调整养老金发放标准
(一)个人不缴费的,至2008年底前,月养老金调整标准仍按金政办发〔2003〕42号文件执行。从2009年开始,养老金标准不再提高。
(二)个人缴费的,对应0.4万元、0.8万元、1.2万元、1.5万元、1.8万元五个缴费档次,月养老金标准分别提高到120元、145元、180元、220元和260元。2008年底前月养老金调整标准仍按金政办发〔2003〕42号文件执行,其后的调整视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另行确定。
本意见出台后的个人缴费档次由原来的0.4万元、0.8万元、1.2万元、1.5万元、1.8万元五档,调整为0.4万元、1.2万元、1.8万元三档。
(三)本意见出台前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允许在意见出台后的6个月内补缴或提高个人缴费档次。
(四)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补缴或提高个人缴费档次的,从补缴 或提高缴费档次的次月开始按新标准计发养老金。
(五)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已参加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到达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社保。
(二)参加社保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可按参保当年城镇个体劳动者(城镇自由职业者)参保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5年,同时中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补缴的社保费中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缴费中扣转,多退少补;其余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补贴资金中支出。
三、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认定按照
浙政办发〔2005〕33号
文件和市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被征地农民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或选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养老金,个人缴费本息按政策予以退还。
五、根据市财政状况,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金。
六、本意见从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