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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财建〔2017〕10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动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预〔2015〕2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2017年5月8日

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动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预〔2015〕2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是由市政府主导,并由市政府与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等共同出资设立,其宗旨是为了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以城市建设、交通、水利、旅游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任基金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基金办公室副主任,市财政局经建处负责基金办公室日常具体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

第五条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市财政局授权丽水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金控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出资与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等合作组建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第六条 市金控公司负责收集和汇总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组建意向并进行筛选,草拟基金组建方案报基金办公室审议;按照基金办公室审议的基金组建方案,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报基金办公室审定;进行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基金投资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委托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管理公司的选定原则上由市金控公司、基金合作方共同推荐,并经基金办公室同意。



第三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主要投向丽水市本级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包括城市道路、交通、旅游、市政公用、环境保护、社会事业、保障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等项目,重点支持已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对地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以后可视运作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逐步扩大到对县(市、区)项目的支持。

第八条 市金控公司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规模的20%,基金存续期一般为8年,确需延展存续期限的,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原有审批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

第九条 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条 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一般实行“直接投资”运作模式,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股权投资等投资管理形式。

第十一条 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应选择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督。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对于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拟投资项目要认真进行筛选汇总,提出投资方案,开展尽职调查及谈判,就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向市金控公司和基金合作方提交投资建议方案。

第十三条 市金控公司将拟投资项目建议方案报基金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四条市金控公司和基金合作方按规定程序对拟投资项目建议方案进行决策,经各方一致同意后,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项目投资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六条  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基金管理费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支付。

第十七条 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市财政局监督下组织清算。



第五章  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运作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第十九条 市金控公司要认真代为行使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向市金控公司和基金合作方报送基金每季度投资运作情况、每季度财务报表、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经市金控公司审核后报基金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确保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二十二条 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金控公司报告,并由市金控公司提出意见报基金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丽水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