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委托配建项目接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丽政办发〔2012〕1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公开出让地块政府委托配建项目的接收管理,及时规范地对政府委托配建项目进行验收结算,并交付使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接收单位
(一)用于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安置房及保障性住房,由市安居房管理处作为接收单位。
(二)用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安置房及农民公寓,由市征收办作为接收单位。
(三)用于被征地行政村的三产安置用房,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接收单位。
(四)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相关单位接收。
二、竣工验收
(一)竣工规划核验。由项目配建业主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进行验收。对符合的,出具工程竣工规划确认书。
(二)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配建业主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用地复核验收。在委托配建的整体项目竣工后进行,由市国土部门根据项目配建业主的申请,牵头组织验收,并出具用地复核验收报告。
三、交付接收
委托配建项目经竣工规划核验、工程竣工验收和用地复核验收合格后,由市国土局通知项目配建业主和接收单位进行项目的交付与接收。
交付接收时,由项目配建业主向接收单位移交配建项目的工程竣工规划确认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用地复核竣工验收等材料,并由项目配建业主与接收单位办理配建项目的交付接收手续。
四、资金结算
委托配建项目涉及资金结算的,在市国土局的主持下,由接收单位与项目配建业主按土地出让的招拍挂文件或所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属政府限价回购的配建项目,由项目配建业主与接收单位或政府确认的产权人签订购买合同,并由项目配建业主开具购买发票及纳税。属政府无偿回购的配建项目,由项目配建业主开具购买发票并纳税,该税款列入接收单位的安置成本。
五、相关产权证的办理
委托配建项目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初始登记,由项目配建业主负责办理。对涉及的公租房、廉租房、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接收单位与项目配建业主签订移交协议,并作为产权变更依据,直接办理相关产权证过户手续。对涉及后续产权人为个人或为政府确认的产权人的,由项目配建业主开具购买发票,相关产权人自行办理有关产权证。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丽水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政府委托配建项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