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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绍政发〔2003〕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0〕41号)规定,停止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土地征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土地征用工作的领导

近几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努力做好土地征用工作,保证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推进的用地需求,同时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保持了社会稳定。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征用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且补偿费用不到位;随意运用征地权,不适当预征土地,有的土地征而不用;征地不公告,程序不规范;征地安置渠道单一,缺乏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措施;征地工作方法简单,由征地而引发的土地信访增多。上述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势必损害农民利益,损坏政府形象,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改进土地征用工作方法和措施,确保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精神落到实处。

二、实行统一征地,规范征地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完善统一的政府征地机构,依法实行统一征地制度。严格实施征地公告制度,广泛听取被征地村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充分保障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尊重农民的土地权利,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严格限制和慎用征地权,不得随意大面积预征土地。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投资密度的定额管理,防止圈占和浪费土地,努力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建立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制度,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要按照“公开、公平、统一”原则,研究制订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划片分级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建立“区片综合价”制度,同一区片内征地补偿采取统一标准。根据我市农村经济比较发达的情况,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原则上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高限计算。要考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后农业增效的因素,采取农地评估办法确定农业年产值。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经政府批准后予以公示,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城镇规划以外征用土地可继续实行以年产值乘补偿倍数方式确定补偿费用,但均不得以任何借口低于法定征地补偿标准。

要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任何单位不得克扣、截留,安置补偿费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中。发生克扣、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积极探索多种安置方式,努力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渠道

各级政府、用地单位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共同担负起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责任,积极探索多种安置方式,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

积极倡导留地安置政策,努力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在符合城镇规划条件下,允许所留土地开发二、三产项目,但不得进行商品住宅开发;允许依法征为国有后自行招商或建造标准厂房用于经营,政府减免出让收入和配套费用;也允许其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为处置,净收益全额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留集体土地可依法流转;鼓励村集体以地合作,以地入股等形式,参与盈利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

鼓励用地单位招收吸纳被征地农民,各企业招收录用被征地农民的视同招收录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对创办二、三产业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可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办二、三产业有关优惠政策。

五、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对征地资金的管理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及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的办法,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市、区)财政、审计、监察、农经、国土等部门要按照“村务公开、民主决策、加强监督”的要求,加强征地资金监管,探索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新机制;要严肃查处征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六、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建立土地储备资金和征地调节资金

认真贯彻执行“浙政发[2001]61号”文件精神,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8%,作为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确保我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全面实施,促进土地征用、储备工作。市级和各县(市)应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征地调节资金主要从土地出让收入、用地单位预缴款和其他可用资金中筹集,其中经营性用地出让每平方米提取15元,其他用地出让每平方米提取2元(注册资金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合资项目免交)。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