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绿色建筑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通知
甬建发〔2014〕164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按照《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有关规定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市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54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绿色建筑商品房预售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省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获得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满足我市现行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准予预售的工程形象进度条件调整如下:
二星级绿色建筑,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完成四分之一及以上;
三星级绿色建筑,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完成正负零及以上。
二、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经认定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采用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的,预制装配率达到15%及以上,与二星级绿色建筑预售条件相同;预制装配率达到30%及以上,与三星级绿色建筑预售条件相同;采用钢结构体系的住宅建筑,与三星级绿色建筑预售条件相同。
三、依据本通知第一、二条申请预售的住宅项目,必须为全装修设计。
四、对准予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售房合同中应明确建筑物的绿色建筑星级或预制装配率,并增加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五、对准予预售的绿色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单位不得出具降低星级标准或取消全装修的设计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同意降低星级标准或取消全装修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不得实施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的设计变更;监理单位应编制并执行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同时对绿色建筑星级对应条款的施工内容实施旁站监理;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建筑项目的监管力度。
六、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及时互通办理结果,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同时加强对申请预售绿色建筑项目的监督检查,引导我市绿色建筑良性发展。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8月18日
解读《关于调整绿色建筑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3〕1号),促进我市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2014年7月,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市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54号),根据文件精神,为提高各方主体投身建设绿色建筑的积极性,市住建委科技处起草了《关于对绿色建筑施行预售许可提前的通知》的激励性文件,并征求了我市一批大型房地产开发单位征求了修改意见,委法规处、审批处、房地产处、监察室等委相关处室对文件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认真讨论,
一、随着绿色建筑星级评价工作的全面展开,政府投融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大型公共建筑须强制性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获得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数量将会迅速增长,为减少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影响,提前预售政策的对象仅面向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
二、为同步推进《
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3〕1号)、《
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市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54号)中关于建筑工业化相关规定,对达到一定预制装配率的建筑工业化项目给予同等预售提前奖励。
三、为减少建筑装修过程中的二次污染,推进住宅产业化,居住建筑的奖励仅面向全装修项目。
四、为全过程监管申请预售提前的绿色建筑项目,从项目之初的设计、审图,到后期的监理及质量监督,都明确了相应的责任单位,以保障绿色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