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政办发〔1998〕10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暂时保留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0〕86号)规定,继续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有效期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逾期未作修改的自动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82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粮食局  省农业发展银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扩大粮食亏损挂账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8〕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 浙政〔1998〕1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清理范围是指国有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收购贷款。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已支付的上述贷款的利息,相应增加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纳入消化计划。各地要按照“实事求是、不重不漏、区别性质、分清责任”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地区粮食企业的各项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二、按照规定的分类方法,剔除重复因素,准确完整地核实计算各类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总额。

  (一)粮食企业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均应在“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类中反映,凡已计入盈亏的,应从“经营亏损”类中剔除。

  (二)粮食企业因主客观原因造成的财产净损失,不论是已计入盈亏还是尚待处理,均应在“财产损失”类中反映,其中因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净损失,应单列反映。“经营亏损”类中应剔除已计入盈亏的财产净损失。

  (三)费用挂账的清理,应严格区分当期应摊未摊和应计入未计入盈亏的费用与以后应摊应计费用的界限。凡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应在1998年5月31日以后分期摊销的各种费用(包括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不得一次性集中摊销,也不得作为费用挂账。

  (四)应由地方财政部门负担、企业已按权责发生制计入补贴收入的财政应补未补的费用、利息和价差补贴,以及尚未计入补贴收入的应补款,在“地方财政未补挂账”类中反映。

  (五)“经营亏损”类应反映粮食企业在经营粮油过程中因市场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亏损剔除已反映为以上四类新增财务挂账数后的余额。

  (六)“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均应反映剔除财产损失、累计折旧和经营亏损(已分别在“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和“经营亏损”类中反映)后的净占用额。

  三、以清理期内历年国家、省和市县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严格审查界定不同性质的新增财务挂账,逐项逐笔核实认定政策性财务挂账。

  (一)政策性财务挂账的范围和内容主要是: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购销调拨价格政策,收购地产粮油和计划调入粮食发生合理的差价净支出按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补贴款不到位而形成的挂账;定购粮和保护价粮在收购、储存、调拨、销售等环节发生的经当地财政认可的合理流通费用,按规定以政策性粮油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弥补后不足的部分:省委办〔1995〕2号文件规定的其他粮油政策性业务所形成的财务挂账;政策性粮油经营业务因执行财政财务政策规定(如按省规定的费用中提取有关经营资金)而形成的亏损挂账等。

  (二)按省审计厅等8部门规定,经清查审计、政府认定的各项政策性财务挂账,应在规定的新增财务挂账有关类别中分别逐项加以反映。

  四、落实还款责任,多渠道筹措资金,如期消化各类挂账。

  (一)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按照粮食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统筹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中央财政不予贴息部分),从1999年1月1日起,在5年内分期消化,每年消化比例不得低于20%。

  (二)对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消化要分清界限,分清责任。凡是经清查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解决,通过按年列入预算和预算外集中或调入予以足额安排。省财政对部分经济比较困难及负担较重的粮食主产市县给予适当补助,但不与挂账数额挂钩。凡属经营性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由粮食企业为主消化或归还。粮食企业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并通过转换机制、减人增效、降低费用、改善经营、加强管理等多种途径,按年足额解决所需资金。地方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对粮食企业消化挂账予以帮助。

  (三)在5年消化期间,粮食收储企业的经营利润一部分可用于消化政策性财务挂账,其余部分用于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以及归还不合理占用贷款。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

  (四)粮食企业的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一律划转到有关商业性金融机构。

  (五)粮食企业购建用于粮食收储业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经严格审核认定后划归收储企业,按新增财务挂账的处理规定进行消化。

  (六)粮食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占用贷款和其它挤占挪用贷款,根据企业各种资金来源渠道、资金运用等情况,按合理、均衡的原则认定,并按国办发〔1998〕21号文件的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五、对各级政府负责的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消化情况要进行考核。中央财政拨补我省的贴息款,按照“息随本走”的原则,谁负责消化本金谁得贴息款。对提前消化挂账任务而节约的利息补贴,省财政和粮食部门都不收回,由当地用于粮食方面的开支。但因市县财政欠拨按政策规定应拨付的粮食补贴款或市县政府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使粮食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并导致中央财政扣减我省的税收返还款,省财政将相应扣减有关市县财政的返还款或补助款。

六、各级政府要在认真清理、严格界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消化措施和计划,上报省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待中央有关部门批复后,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逐一下达各地执行。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