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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政函〔2020〕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台政函〔2023〕70号 规定,全文废止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以及《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调整方向

本次台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政策调整实施范围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含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为加速市区融合发展进程,本次调整实行三区统一的征地区片划分和区片综合地价。

二、征地区片划分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一级区片9.4万元/亩、二级区片8.3万元/亩、三级区片7.3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级区片7.1万元/亩、二级区片6.2万元/亩、三级区片5.5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省有关文件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台政函〔2017〕150号)同时废止。对于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且市、区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标准执行。

附件:1. 台州市市区征地区片划分表【见附件】

2. 台州市市区征地区片划分示意图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