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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市财工〔2019〕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涉及机构改革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19〕180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0〕88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2〕147号)规定,保留
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各支行以上银行机构,市区各企业:

  《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修订意见已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 华 市 财政 局 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华监管分局

                                              2019年2月18日

  

附件

  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委发〔2018〕37号),为确保企业应急周转金的安全有效运作,规范企业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一、分级建立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

  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总规模从9亿元提高到13亿元,其中:市财政筹集6亿元,婺城区、金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财政各筹集1.5亿元,金华山财政筹集1亿元。

  二、应急周转金的适用范围

  企业应急周转金按照“安全、短期、应急、无偿”的原则使用,在市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在金华市区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生产经营正常,依法纳税的企业,因临时原因引发资金困难的,可申请使用企业应急周转金,用于解决企业到期银行贷款转贷的调头,最长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天。

  三、银行机构适用范围

  使用企业应急周转金调头的银行贷款,指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有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贷款。

  四、使用应急周转金的条件

  (一)生产经营正常,资金出现临时性困难的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交通业、建筑房地产业、农业等市区企业。

  (二)列入市帮扶办“保、帮”类企业和担保圈风险化解企业。

  (三)企业应急周转金实行封闭运作。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经贷款行审核,符合转贷条件并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银行转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

  (四)企业应急周转金转贷限于企业银行贷款到期的调头,不含银行承兑汇票、商票贴现、信用证等其他融资方式。

  (五)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低效企业,资不抵债的企业(不含第(二)类企业),不享受企业应急周转金使用政策。

  五、相关部门职责

  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在市和区各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保监分局共同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分级管理。单笔到期贷款规模8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相关部门受理审批,并在区应急周转金中解决;企业单笔到期贷款规模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由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受理审批,并在市应急周转金中解决;单笔到期贷款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受理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在市应急周转金中解决。

  (一)市金融办参与政策制订、负责与各银行的协调沟通等工作;

  (二)市、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应急周转金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风险评估工作;

  (三)市、区财政局参与政策制订,负责企业应急周转金的筹集、复审、拨付和风险防范工作;

  (四)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参与政策制订,提供企业信用状况,并做好相关协调、监管工作;

  (五)金华银保监分局参与政策制订,监督资金流转情况,并配合做好相关协调、监管工作。

  六、申请使用企业应急周转金的程序

  (一)申请使用企业应急周转金的企业,向相关市、区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附近期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银行负债情况说明,新老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抵押或保证合同复印件,由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银行转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

  (二)市、区各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企业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互保企业资金链及转贷银行出具的《贷款银行转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送市、区财政局。

  (三)市、区财政局对申请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复审后,与企业签订《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应急周转金的划转。市、区财政局根据《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将应急周转金转入企业的还款账户。银行将转贷资金转入使用周转金企业账户的同时,凭企业转账支票或企业受托支付,即时将款项转入财政指定账户。

  (五)贷款银行应遵守《贷款银行转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中明确的相关内容,实行封闭运作,做好资金流向监管,确保应急周转资金安全。

  七、附则

  银行金融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使用应急周转金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办理。相关部门若发现银行金融机构对企业因使用应急周转金而影响企业信用评级的,将作为次年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放招投标的重要因素。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监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市财工〔2016〕10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附:1.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申请表

  2.贷款银行转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

  3.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

  4.担保函



1

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手机


联系人

电话/手机


企业行业主管部门

近一年内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贷款银行内部信用等级

税务登记证号码


基本存款户开户行

账号


申请应急周转金金额

万元

贷款银行


申请应急周转金事由及承诺:




企业法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经办人意见:


主管部门领导审核意见:


签字:


联系电话:

签字、盖章:



财政局经办人意见:

财政局领导意见:










签字:


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市政府审批意见:




2

贷款银行转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


财政局:

一、兹有             企业在我行流动资金贷款    万元,于      日到期,该笔贷款企业用抵(质)押物、担保取得(实物清单、担保企业名单附后)。

二、我行对该项转贷手续办理情况如下:

1.我行已经办妥企业该项转贷的相关手续。

2.待财政局为该企业提供还款转贷资金(大写)   万元和企业自筹还款万元,一并归还后,我行将及时办理流动资金放款手续,并保证在      日前下放贷款资金。

3.我行将严格监控信贷资金流向,在本行、财政局、贷款企业之间封闭运行,确保转贷资金及时归还财政局。

特此通知!


银行名称 (公章):

          行长(签字):

联系电话:  手机:

客户经理(签字):

联系电话:手机:


年月日

3

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


甲方:

乙方:

乙方因银行贷款转贷需要,向甲方申请使用企业应急周转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周转金用途:乙方必须用于归还 银(社)      日的到期借款。

二、周转金使用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三、周转金使用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

四、周转金拨付: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甲方将周转金如期划入乙方的银行还款账户。

五、周转金偿还:乙方在转贷银行将转贷资金转入使用周转金企业账户的同时,向转贷银行提供还款转帐支票或受托支付,即时将款项转入指定周转金账户。

六、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约,一年内不再享有周转金使用的权利。

七、争议解决: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向金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年月日




4

担 保 函


金华市财政局:

根据年月日金华市财政局与公司签订的《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本人愿意为该协议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担保人:



      





《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2-21

一、修订背景

原《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金市财工〔2016〕108号)实施以来,在帮助企业解决转贷融资难问题,防范和化解市区企业资金风险,促进市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防范化解“两链”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办法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委发〔2018〕37号)精神,为支持市区企业发展,帮助企业解决转贷融资难,防范和化解“两链”风险,我们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分级建立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

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总规模从9亿元提高到13亿元,其中:市财政筹集6亿元,婺城区、金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财政各筹集1.5亿元,金华山财政筹集1亿元。

(二)应急周转金的适用范围

企业应急周转金按照“安全、短期、应急、无偿”的原则使用,在市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在金华市区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生产经营正常,依法纳税的企业,因临时原因引发资金困难的,可申请使用企业应急周转金,用于解决企业到期银行贷款转贷的调头,最长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天。

(三)银行机构适用范围

使用企业应急周转金调头的银行贷款,指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有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贷款。

(四)应急周转金实行分级管理

单笔到期贷款规模8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相关部门受理审批,并在区应急周转金中解决;企业单笔到期贷款规模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由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受理审批,并在市应急周转金中解决;单笔到期贷款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受理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在市应急周转金中解决。

三、新旧办法主要变化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完善。

(一)提高市区周转金规模。新办法“市区应急周转金总规模从9亿元提高到13亿元,其中:市财政筹集6亿元,婺城区、金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财政各筹集1.5亿元,金华山财政筹集1亿元。”

(二)新办法明确对列入市帮扶办“保、帮”类企业和担保圈风险化解企业使用应急周转金。

(三)为保障应急周转金使用安全,新办法增加“资不抵债的企业(不含列入市帮扶办“保、帮”类企业和担保圈风险化解企业),不享受企业应急周转金使用政策。”

(四)增加“银行金融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使用应急周转金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办理。相关部门若发现银行金融机构对企业因使用应急周转金而影响企业信用评级的,将作为次年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放招投标的重要因素。”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金市财工〔2016〕108号)2018年12月31日同时废止。

五、解读单位

金华市财政局   联系人:张高强,电话:82468758




来源:金华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