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地下部分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缴交手续的通知
杭房局[2014]188号
各区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批建为商业或者办公用途”的地下部分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缴交手续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4年5月1日之后新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含分期开发项目的新申领部分),地下部分包含有批建为商业或者办公用途的,该地下商业或者办公部分建筑面积应当按《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缴交物业管理用房。
二、物业项目地上、地下部分分别办理商品房预(销)售、产权初始登记手续的,可分别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缴交手续。
三、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统一核算,具体位置以规划图纸中明确的位置为准,但原则上地上部分应缴物业管理用房应在地上可办产权范围内提供。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