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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8〕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完善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运行机制,保障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遵循市场经济和保险运行规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会员互助的原则,以完善运行管理机制、提高服务能力为重点,逐步扩大参保对象、保险险种和责任范围,进一步完善渔业互助保险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渔业生产风险保障水平,为渔业产业兴旺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促进渔民增收、渔区和谐稳定。

二、完善运行机制

(一)扩大渔业互助保险险种。继续做好渔船财产和雇主责任互助保险,不断扩大渔业互助保险覆盖面,引导更多渔民和登记在册的海洋渔船经营业主参加渔业互助保险,并确保雇主责任各项互助保险金额基本满足实际赔偿的需要。根据渔业领域各类风险特征,逐步增设相应附加责任。积极探索开展水产养殖、渔业基础设施(包括渔港防波堤、渔业码头及养殖设施等)和渔民人身意外伤害等互助保险业务,不断增强渔业灾后恢复生产能力。

(二)完善渔业互助保险责任和费率厘定。进一步优化渔业风险类别划分,科学确定风险系数,合理厘定互助保险费率,基本保障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主要灾害风险,增强互助保险服务能力。对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险种的渔业互助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渔业互助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同级财政、渔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渔业生产经营组织、渔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修改。

(三)健全渔业互助保险理赔定损制度。加强渔业互助保险理赔服务网点和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大案和大灾理赔应急预案,优化理赔调查、定损和审批程序,加快渔业互助保险理赔速度。更新充实理赔定损专家库,完善理赔定损标准,规范理赔程序,稳妥做好理赔纠纷裁定工作,保障渔民合法权益。

(四)建立大灾风险防范机制。重视风险防范和化解,根据风险储备金积累等情况建立各项责任准备金,合理、稳妥安排再保险计划,分散业务经营和财务风险,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建立渔业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不低于补贴险种当年自留保费的10%计提渔业大灾风险准备金,实行逐年滚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在大灾发生后各项责任准备金不足以赔付时使用,确保渔业互助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加强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渔业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管理,制订规划措施,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广大渔民特别是渔业船舶经营业主、养殖大户和渔业合作社参加渔业互助保险,同时要加强对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监督,对其保费收取、定损理赔等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切实维护广大渔民和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的合法权益。各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监等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统筹协调,规范渔业互助保险行为,促进渔业互助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财政、气象、金融工作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渔业互助保险工作。

(二)加大渔业互助保险费补贴力度。省级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的省渔业互保协会会员给予互助保费补贴,渔船财产互助保险按全损责任应缴互助保费的20%给予补贴;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按意外身故和意外致残应缴互助保费的20%给予补贴,投保意外身故超过50万元和投保意外致残超过30万元的部分,其应缴的互助保费不享受财政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提高渔业互助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

(三)加强渔业互助保险组织体系建设。加强渔业互助保险组织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一批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的高素质专业人才,提高保险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托基层农(渔)业公共服务体系,把服务网络延伸到渔区各个村(社区)。按照《农业保险条例》《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顺应现代保险业发展趋势,完善渔业互助保险组织架构和内部治理结构,努力做大做强渔业互助保险业。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修订完善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组织开展跟踪检查,保证专项资金在“阳光”下使用,坚决杜绝截留、挪用、滥用专项资金等现象发生。渔业互助保险必须坚持渔民自主自愿原则,严禁与渔业扶持政策、渔船年检等挂钩。各级保监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渔业互助保险行为的监督。

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 2018- 09- 12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61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8年6月29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定背景
  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号)实施以来,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的保险规模、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程度不断提高,有效化解了渔业生产自然风险,收到了渔民群众的广泛欢迎。2015年1月,省政府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印发了《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对我省包括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在内的农业保险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2016年,省政府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根据331号省政府令对浙政办发〔2013〕12号文件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完善运行机制,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
  (一)关于总体要求。主要是提出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二)关于完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扩大渔业互助保险险种,要求扩大渔业补助保险覆盖面,逐步增设相应附加责任,探索开展水产养殖、渔业基础设施和渔民人身意外伤害等互助保险业务等;二是完善渔业互助保险责任和费率厘定,要求进一步优化渔业风险类别划分,科学确定风险系数,合理厘定互助保险费率,并对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条款、费率的拟订修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健全渔业互助保险理赔定损制度,对理赔服务网点、队伍、应急预案、程序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四是建立大灾风险机制,主要对风险准备金计提、管理、使用等作出规定,确保大灾后能够有效赔付损失。
  (三)关于保障措施。主要是对市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共同支持渔业互助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了明确要求,并就渔业互助保险费补贴、组织体系建设、资金监管及运行监管等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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