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6日
附件1:
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管理,引导和助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支持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建设面向未来的创新活力新城,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 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 浙科发高〔202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市省区域创新体系副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第五条市科技局和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申请认定市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健全,运营主体明确。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制度完善,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3.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占80%以上。
4.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可用于企业孵化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75%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使用,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请年度开始计算)。
5.孵化器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在孵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
7.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0%。
8.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基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1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9.孵化器创办三年内,有毕业企业;创办三年以上,累计毕业企业达5家以上。
第七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4.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第八条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九条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完成本辖区内市孵化器的审核推荐工作。
2.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和评审,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单位,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条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孵化器按照国家、省、市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近三年有发生环保、安全等方面的不良行为,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市孵化器评审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孵化器的统计管理工作。各市孵化器须严格按照统计工作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须加强对孵化器统计数据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考评与管理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对市孵化器实行年度考评和动态管理,孵化器应按照要求报送综合报表(附件4)。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可持续发展,建立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附件5),对孵化器进行量化评价。孵化器的年度绩效考评在次年5月底前完成。
第十五条孵化器考评程序:
1.由市科技局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每年组织专家进行考评,并发布考核评价结果。
2.各孵化器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数据、报告和佐证资料。
3.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孵化器的数据统计、报告、评价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协助的职责。
4.各孵化器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做好绩效考评自查工作并报送至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审核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考评结果应用:
1.孵化器考评结果分为优秀(A)、合格(B)和不合格(C)三个等级,综合考评得分85分及以上、不超过参评总数的10%确定考评为优秀等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考评合格及以上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对连续2次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市孵化器的资格。国家、省孵化器考评结果以国家、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考评结果为准。
2.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考评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考评资料的孵化器,视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市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须在3个月内,由孵化器在经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保留其市孵化器资格;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八条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打造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第十九条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二十条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应鼓励和支持孵化器与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对接协作,加强与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紧密联系,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支撑与科技服务,承接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共同孵化和培育壮大一大批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十三条充分发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开展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工作,做好市孵化器的实地考查、绩效评价、监测统计等具体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孵化器应确保财政资金使用依法合规,对于违反财政纪律,按照现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原《 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嘉科高〔2017〕7号)和《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嘉科高〔2020〕8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嘉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
(盖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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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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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性质 |
□事业□国有□民营□非营利 |
在孵企业数/毕业企业数 |
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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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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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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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总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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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以上学历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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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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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用于在孵企业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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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企业孵化公共服务的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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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总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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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服务收益(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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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投资收益(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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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孵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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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基金)规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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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案例(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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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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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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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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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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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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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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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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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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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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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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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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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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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在孵企业汇总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入驻时间 (年、月) |
注册资金 (万元) |
注册时间 (年、月) |
上年度营业 收入(万元) |
主要研究、开发、生产的产品 |
孵化场地面积(平方米) |
上年年末 职工数 |
企业负责人及其学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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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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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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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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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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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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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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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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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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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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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需提供达到入孵条件的证明材料,其中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办理中的手续证明。本表填不下,可另加。
附件3:
毕业企业汇总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入驻时间 (年、月) |
毕业时间 (年、月) |
上年度营业 收入(万元) |
主要研究、开发、生产的产品 |
上年年末 职工数 |
企业负责人 及其学历 |
毕业标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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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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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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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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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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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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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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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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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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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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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需提供达到毕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毕业前孵化期的营业执照和搬离孵化器后新场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办理中的手续证明,否则视为未搬离孵化器。本表填不下,可另加。
附件4:
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报表
一、孵化器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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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名称 |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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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国家□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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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主体 名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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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孵化器类型 |
□综合孵化器 □专业孵化器 |
认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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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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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性质 |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民办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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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省级及以上高新区内 |
□是□否 如是,请填报省级及以上高新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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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名 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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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孵化器投资构成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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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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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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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投资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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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资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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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孵化器收入来源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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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总收入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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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综合服务收入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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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入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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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入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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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收入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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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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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税金总额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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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各级财政资助额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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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经费额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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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孵企业投融资概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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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基金)总额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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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获得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基金)投资的在孵企业数量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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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孵企业累计获得风险投资额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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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名 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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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获得风险投资额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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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获得投融资的企业数量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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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获得投融资的企业数量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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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孵化器管理人员概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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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从业人员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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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大专以上人员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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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专业培训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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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孵化器使用面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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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使用总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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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办公用房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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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孵企业用房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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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用房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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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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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孵企业经济概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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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孵企业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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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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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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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新增在孵企业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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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孵企业从业人员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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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大专以上人员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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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应届大学毕业生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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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孵企业总收入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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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孵企业研发总投入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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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孵企业累计获得财政资助额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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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孵企业获知识产权情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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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申请知识产权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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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有效知识产权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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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发明专利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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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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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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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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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购买国外技术专利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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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承担市级及以上计划项目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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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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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名 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九、毕业企业概况 |
- |
- |
累计毕业企业(附清单)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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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企业累计挂牌、上市企业(附清单)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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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企业累计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附清单)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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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毕业企业(附清单)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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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备案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附清单) |
个 |
|
当年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企业(附清单)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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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挂牌、上市企业(附清单) |
个 |
|
当年被兼并和收购企业(附清单)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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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企业(附企业清单及财务报表)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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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孵化器开展创业辅导情况 |
- |
- |
对在孵企业培训人次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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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创业教育培训活动场次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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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导师行动开展情况 |
- |
- |
其中:企业联络员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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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辅导员 |
个 |
|
创业导师 |
个 |
|
创业导师对接企业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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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孵化器运行管理 |
- |
- |
孵化器内企业总数 |
个 |
|
孵化器签约中介机构数量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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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获得市级及以上项目计划经费资助额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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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对公共服务平台投资额 |
千元 |
|
公共服务平台总收入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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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日期2021年7月)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统计指标解释
财政投资:指到本统计年度,国家或地方财政投资累计总额。
企业投资:指到本统计年度,指企业对孵化器的投资累计总额。
社会组织投资:指到本统计年度,各类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对孵化器的投资累计总额。
其他投资:指到本统计年度,上述情况外的投资累计总额。
孵化器总收入: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直属企业自身技工贸收入之和。
综合服务收入:指本统计年度内,通过技术中介咨询和各种服务形式所获得的收入。
物业收入: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管辖范围内楼宇出租及物业管理的总收入。
投资收入:指本统计年度内,通过自有资金入股、投资等形式所获得的收入。
净利润: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在上交税后的剩余部分,(亏损以“-”表示)
上缴税金总额: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实际上交的各项税金及能源基金、教育附加费等。
获得各级财政资助额: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所获得的各级政府拨款资助的资金总额。
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基金)总额:指到本统计年度,在政府、开发区、民间的拨款、捐款、周转金、股资入股等多种形式支持下,由孵化器建立起来用于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总额。
当年获得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基金)投资的在孵企业数量:指本统计年度内,获得孵化基金投资的在孵企业数量。
管理机构从业人员:指在本统计年度内,在孵化器管理服务机构工作的专职总人数。
大专以上人员: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
接受专业培训人数: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中接受孵化器初、中、高级从业人员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数。
孵化器使用总面积: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实际占用的场地面积,以及与相关单位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之和。其中包括:用于孵化器办公场地、在孵企业使用场地、公共服务平台场地(包括会议室、复印室、餐厅、活动室、实验室等用于公共服务的场地)、与孵化器具有关联的其他企业、机构等占用的场地面积之和。
办公用房: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用于办公室的房屋建筑面积。
在孵企业用房:指本统计年度内,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在孵企业所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
公共服务用房:指本统计年度内,为在孵企业服务所使用的会议室、复印室、餐厅、健身房、公共服务平台等使用的建筑面积。
其它:指本统计年度内,除以上使用面积意外的其他面积。
在孵企业:指本统计年度末,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的总数。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指本统计年度内,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
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指本统计年度内,被认定为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
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指本统计年度内,新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在孵的企业数。
在孵企业从业人员:指本统计年度内,在在孵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总和。
吸纳应届大学毕业生:指本统计年度内,在孵企业内聘用的应届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总数。
在孵企业总收入:指在统计年度内,由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所实现的技、工、贸等各种收入之和。
在孵企业研发总投入:指在统计年度内,在孵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的资金总额。
在孵企业累计获得财政资助额:指在孵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到本统计年度内所获得的各级政府资助的资金总额。
当年申请知识产权:指在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申请的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总数。
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指报告期末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各类知识产权的总数。
累计购买国外技术专利:指在孵企业累计购买的全部国外的技术专利数。
当年承担市级及以上计划项目:指承担各类市级以上的各种计划项目的数量。
当年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指在本统计年度内,获得各类市级以上计划项目的数量。
毕业企业:指符合《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中毕业企业标准的孵化企业。
累计毕业企业(附清单):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成立后累计毕业企业总数。
毕业企业累计挂牌、上市企业(附清单):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历年毕业企业在本统计年度内挂牌、上市的企业名单。需提供挂牌、上市板块(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纳斯达克等),股票代码。
毕业企业累计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附清单):指在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历年毕业企业中备案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总数。
当年毕业企业(附清单):指在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毕业企业的总数。
当年备案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型服务企业(附清单):指在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毕业企业中备案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型服务企业的总数。
当年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企业(附清单):指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当年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总数。
当年挂牌、上市企业(附清单):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当年毕业企业在本统计年度内挂牌、上市的企业名单。需提供挂牌、上市板块(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纳斯达克等),股票代码。
当年被兼并和收购企业(附清单):指在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被兼并和收购的企业数。
近两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企业(附企业清单及财务报表):指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近两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数。
对在孵企业培训人次: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组织对在孵企业人员进行辅导培训的人数/次数。
开展创业教育培训活动场次: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的各类针对在孵企业和本地区创业者的创业教育和培训活动。
企业联络员: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专门为导师、辅导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对接服务的工作人员。
创业辅导员:指本统计年度内,创业导师的补充形式,参照创业导师条件,由孵化器直接聘任或解除,履行创业导师的基本职责和任务。
创业导师:指本统计年度内,指由孵化器聘任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家、投融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
创业导师对接企业:指本统计年度内,创业导师服务企业总数。
孵化器内企业总数: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使用面积内所有企业总数。
孵化器签约中介机构数量:指与孵化器签订合同的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数量,包括会计、律师事务所等。
孵化器获得市级以上计划项目经费资助额:指在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得市级及以上计划项目经费资助的总额。
孵化器对公共服务平台投资额: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公共服务平台所投入的资金总额。
公共服务平台总收入:指在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对孵化器内外机构进行公共服务获得的总收入。
附件5:
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类别 |
权重 |
服务能力30% |
1.1拥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平方米) |
定量 |
4 |
1.2在孵企业面积占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比例(%) |
定量 |
3 |
|
1.3孵化器从业人员中接受专业培训的比例(%) |
定量 |
5 |
|
1.4拥有创业导师数量(个) |
定量 |
4 |
|
1.5签约入驻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个) |
定量 |
3 |
|
1.6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基金)额度(千元) |
定量 |
3 |
|
1.7公共服务平台年度投资额(千元) |
定量 |
3 |
|
1.8统计数据和总结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
定性 |
5 |
|
孵化绩效45% |
2.1年度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定量 |
5 |
2.2年度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定量 |
5 |
|
2.3在孵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比例(%) |
定量 |
4 |
|
2.4当年毕业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5 |
|
2.5在孵企业中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4 |
|
2.6在孵企业中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比例(%) |
定量 |
4 |
|
2.7获得投融资机构支持的在孵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5 |
|
2.8开展国内外合作和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数量(个) |
定量 |
4 |
|
2.9在孵企业研发总投入占在孵企业总收入的比例(%) |
定量 |
4 |
|
2.10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获得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数量(个) |
定量 |
5 |
|
社会贡献10% |
3.1当年在孵企业就业人员总数(人) |
定量 |
5 |
3.2毕业企业中挂牌、上市企业的数量(个) |
定量 |
5 |
|
可持续发展15% |
4.1孵化器总收入增长比例(%) |
定量 |
4 |
4.2孵化器综合服务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 |
定量 |
3 |
|
4.3孵化器投资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 |
定量 |
3 |
|
4.4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与在孵企业比例(%) |
定量 |
5 |
评价指标说明
一、基本定义
孵化器从业人员:指在孵化器中为企业提供各种政策咨询、入驻孵化服务的全职人员(不含物业服务专职人员)。
在孵企业:指在孵化器内入驻,并符合《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
创业导师:指由孵化器聘任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家、投融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
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基金):指孵化器或其下属公司自有的,通过无偿资助、周转金或股权投资等形式提供给在孵企业的资金。
众创空间:以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为特点,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毕业企业:指根据《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毕业。
二、指标界定
考核指标所指均为考核周期时间段内的考核内容。
1.1拥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孵化器自主拥有可支配的为在孵企业提供租赁、公共服务的场地总面积。
1.2在孵企业面积占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比例: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使用面积与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数之比。
1.3孵化器从业人员中接受专业培训的比例:孵化器从业人员参加孵化器行业认可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或证书的人数与孵化器从业人员总数之比。
1.4拥有创业导师数量:由孵化器聘请的创业导师数量。
1.5签约入驻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孵化器签订合同、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数量,包括会计、律师事务所等。
1.6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基金)额度:孵化器自身拥有的可支配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基金)总金额。
1.7公共服务平台年度投资额:孵化器对公共服务平台的年度投资额。
1.8统计数据和总结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孵化器承担的科技部门统计数据、总结报告及有关数据调查等工作,是否完整、真实、准确、及时。
2.1年度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新增在孵企业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之比。
2.2年度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孵化器的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之比。
2.3在孵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比例:获得各类知识产权授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的在孵企业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之比。
2.4当年毕业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数:毕业企业中经备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数量。
2.5在孵企业中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在孵企业中经认定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
2.6在孵企业中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比例:在孵企业中经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全部在孵企业之比。
2.7获得投融资机构支持的在孵企业数量:获得各种投融资机构支持的在孵企业数量。
2.8开展国内外合作和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数量:孵化器在开展国际孵化业务培训、国际技术转移、国际项目对接,以及引进留学人员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到孵化器创业等方面的工作成效(数量)。
2.9在孵企业研发总投入占在孵企业总收入的比重:在孵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的资金总额占孵化器总收入之比。
2.10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获得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数量: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获得市级及以上大赛奖项的数量,包括创新创业大赛等由市级及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赛事。
3.1当年在孵企业就业人员总数:当年在孵企业中就业人员总数。
3.2毕业企业中挂牌、上市企业的数量:经孵化器孵化毕业的企业中挂牌、上市企业的数量。
4.1孵化器总收入增长比例:孵化器年度总收入较上一年增长比例。
4.2孵化器综合服务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孵化器年度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不包括房租或物业管理等收入)占当年度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
4.3孵化器投资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孵化器年度投资收入占当年度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
4.4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与在孵企业比例:孵化器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数占当年度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附件2
嘉兴市众创空间备案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众创空间的建设与管理,引导全市众创空间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 ( 国科发火〔2017〕120号)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 浙科发高〔2021〕2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市科技局和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备案与考评
第六条申请市众创空间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及以上,具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或集中孵化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若场地为租赁的,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请年度开始计算)。
3.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2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2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4.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5.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1家获得融资。
6.创业服务特色明确,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每年举办创新创业相关活动不少于5场次,每年有不少于1个典型孵化案例。
7.其他佐证材料、备案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
第七条市科技局负责市众创空间的备案与管理工作,每年视实际情况开展备案工作。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依照本办法向市科技局择优推荐备案。
第八条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备案申报受理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推荐到市科技局进行审核。
第九条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备案的众创空间进行形式审查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市众创空间发文备案。
第十条近三年有发生环保、安全等方面的不良行为,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市众创空间备案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众创空间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市级备案众创空间的考评工作,年度考评以各众创空间年度统计数据为依据,在次年5月底前完成。考评结果分为优秀(A)、合格(B)和不合格(C)三个等级,综合考评得分85分及以上、不超过参评总数的10%确定绩效评价优秀等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考评结果以国家、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考评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各众创空间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做好考评自查工作并报送至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审核后报送至市科技局。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考评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考评资料的众创空间,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对获得考评优秀的市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请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对连续2次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市众创空间备案资格。
第三章 管理与发展
第十五条市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须在3个月内,由众创空间在经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保留其市众创空间资格;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六条众创空间应提高其自身的市场化运营能力,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众创空间,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十八条充分发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开展促进区域众创空间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工作,做好市众创空间的实地考查、绩效评价、监测统计等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众创空间应确保财政资金使用依法合规,对于违反财政纪律,按照现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原《 嘉兴市级众创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嘉科高〔2016〕39号)和《嘉兴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嘉科高〔2017〕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嘉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嘉兴市众创空间备案材料清单
1.嘉兴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附件2);
2.众创空间简介:包括空间基本情况、定位、发展特色理念和成功案例;
3.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众创空间负责人简介;
5.入驻创业项目(团队)和企业清单(附件3),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入驻协议复印件;
6.众创空间管理人员清单(附件4)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7.众创空间主要管理服务制度;
8.众创空间获得融资项目案例及证明材料。
附件2:
嘉兴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
众创空间名称 |
|
||||||
运营主体名称 |
(盖章)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
机构性质 |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 民营企业 □其他________(自行填写) |
||||||
注 册 地 址 |
|
||||||
注册时间 |
年 月 日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企业法人 |
|
场地性质 |
□自有 □租赁 |
||||
场地面积 |
|
服务行业领域 |
□互联网+ □新材料 □新能源 □人工智能 □航空航天 □生命健康 □半导体 □其他:________(自行填写) |
||||
创业工位数 |
|
||||||
专职人员数 |
|
||||||
专兼职导师数 |
|
||||||
入驻团队(企业)数 |
|
||||||
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 |
|
||||||
获得融资企业数 |
|
||||||
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数 |
|
||||||
典型孵化案例数 |
|
||||||
联 系 方 式 |
|||||||
|
姓 名 |
手 机 |
电子邮件 |
传 真 |
|||
负责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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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
|
|
|||
地 址 |
|
||||||
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清单
序号 |
团队或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 |
创业方向(产品) |
法人代码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金 |
入驻时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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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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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注:如为“团队”非企业,则不用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附件4:
众创空间管理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部门 |
职务 |
学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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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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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附件5:
嘉兴市众创空间考评指标体系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权重) |
1 |
集聚创新 创业者情况 (15分) |
常驻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平方米) |
1 |
2 |
提供工位数(个) |
4 |
|
3 |
当年服务的创业团队的数量(个) |
4 |
|
4 |
当年服务的初创企业的数量(家) |
4 |
|
5 |
创业团队人员数量和初创企业吸纳就业人数(人) |
2 |
|
6 |
提供技术创新 服务情况 (15分) |
当年获得技术支撑服务的团队和企业的数量(个) |
5 |
7 |
常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指数 (注:指数=1×非发明专利数+5×发明专利数) |
8 |
|
8 |
众创空间服务人员数量(人) |
2 |
|
9 |
提供创业融资 服务情况 (15分) |
累计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个) |
3 |
10 |
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累计获得投融资总额(万元) |
4 |
|
11 |
当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个) |
3 |
|
12 |
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当年获得投融资总额(万元) |
5 |
|
13 |
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及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情况 (15分) |
创业导师队伍(人) |
5 |
14 |
当年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次) |
5 |
|
15 |
当年开展创业教育培训(次) |
4 |
|
16 |
当年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的数量(次) |
1 |
|
17 |
提供创业成长 服务情况 (20分) |
当年新注册企业数量(家) |
5 |
18 |
当年新认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家) |
8 |
|
19 |
当年众创空间内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数量(家) |
3 |
|
20 |
当年众创空间内企业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金额(万元) |
2 |
|
21 |
当年是否有上市(挂牌)企业(家) |
2 |
|
22 |
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情况(8分) |
众创空间的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万元) |
6 |
23 |
众创空间开展品牌输出运营空间数(个) |
2 |
|
24 |
加分项(12分) |
初创企业中当年有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
3 |
25 |
初创企业中当年有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
4 |
|
26 |
其他加分项(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批示或推广等)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