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3-27 浙土发〔2000〕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 [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你局请示中双方当事人买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行为,是以买卖房屋为名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是国家法律和政策禁止的行为。因该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应按原《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