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土资规〔2018〕3 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拟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9号》规定,自2023年9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义乌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现将《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国土资规〔2017〕16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矿区范围,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确定,其立体空间区域由拐点坐标、开采标高、资源储量估算边坡角等参数综合构成。采矿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副本应载明并备注矿区资源储量估算边坡角参数,矿区开采最终边坡角不得大于资源储量估算的边坡角。
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除缩减矿区范围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更或置换矿区范围。
三、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类采矿许可证已纳入自行废止名单的,除位于“四边三化”“两路两侧”区域内需治理矿山外,可自然复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注销,已经缴纳的治理备用金不予返还。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国土资规〔2017〕16号
)一致。下列文件同时废止:
1.《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
2.《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6号);
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13〕13号);
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22号);
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6〕870号);
6.《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5号)。
本机关下发其他文件中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国土资规〔2017〕16号
).pdf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2月22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2-24
2017年年底,国土资源部下发了《
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国土资规〔2017〕16号
),对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结合我省矿产开发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很有必要在转发部文件的同时,对在工作中存在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矿区范围调整、置换、注销等一些带有共性的问题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出台,有利于规范采矿权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我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存在一些超越边坡开采,随意变更矿区范围、过期采矿权长期不予注销等现象。为解决采矿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这些不明确、不统一问题,需要在转发《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加以明确和细化,目的是为规范采矿权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建立符合浙江矿业特色的矿产开发管理体系。
二、《通知》的起草过程
2017年12月中旬,经讨论研究,开发处起草了《通知》初稿,总的思路是根据
国土资规〔2017〕16号
文件精神,同时要结合我省矿情实际、管理实际,对矿区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矿区范围变更、过期采矿权公告注销等内容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并于2018年2月5日形成征求意见稿,2月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月13日未收到意见建议。
三、《通知》的出台目的
一是长期以来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超越边坡开采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越界开采意见不一,给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带来很大困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矿区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同时要求资源储量估算边坡角在出让公告、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保留的最终边坡不属于出让的矿区范围。
二是在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工程建设等情况与采矿权矿区范围发生重叠、压覆等冲突时,有些需要采矿权提前退出或部分提前退出,基层在涉及矿区范围变更时比较随意。《通知》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的要求,防止基层在变更矿区范围时随意调整、移动、置换等状况的出现。
三是多年来采矿权数据库中过期未注销的采矿权较多,如何公告注销没有明确意见,《通知》明确在非重点区域,可自然复绿的,可直接注销,已经缴纳的治理备用金不予返还。有利于解决过期采矿权公告注销的现实难题。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矿区范围,重点突出了储量估算边坡角的要求。通知要求在出让公告、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副本载明资源储量估算边坡角,开采最终边坡角不得大于资源储量估算的边坡角。
二是对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加以规范,明确除缩减外,不得扩大、移动、置换等任何形式变更矿区范围。
三是对过期已纳入自行废止名单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的注销做了规定。除位于“四边三化”、“两路两侧”区域内需治理外,可自然复绿的,可直接注销。四是明确了通知的有效期和本机关以往下发文件需废止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