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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兴市建设局嘉兴市人社局关于废止《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嘉建〔2023〕6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嘉兴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区)人社局、各相关行业学、协会,各相关企业:

鉴于《关于印发<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建委办〔2012〕514号)、《嘉兴市建委嘉兴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下浮部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嘉建委办〔2017〕289号)和《嘉兴市建委嘉兴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嘉建委办〔2018〕18号)与现行有关规定已不相适应,经研究,决定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起施行。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0日


[文字解读]废止《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等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日期:2023-06-20


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2022年2月浙江省人社厅牵头多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与2012年市建设局联合市人社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建委办〔2012〕514号)、《嘉兴市建委嘉兴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下浮部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嘉建委办〔2017〕289号)和《嘉兴市建委嘉兴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嘉建委办〔2018〕18号)(以下简称“三文件”)相关条款不相适应。因此,2023年6月市建设局联合市人社局印发了《嘉兴市建设局嘉兴市人社局关于废止<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嘉建〔2023〕6号),对“三文件”予以废止。

(二)目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切实保障相关企业和农民工权益,实施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确保政策实施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三)政策依据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施细则》;

3.《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1.废止《关于印发<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建委办〔2012〕514号);

2.废止《嘉兴市建委嘉兴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下浮部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嘉建委办〔2017〕289号);

3.废止《嘉兴市建委嘉兴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嘉建委办〔2018〕18号)。

三、适用范围

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相关建筑业企业全部停用上述文件

四、实施时间

文件自2023年6月20日公布,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五、解读机关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解读人:陆芸,联系电话:0573-82872150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建委办〔2012〕5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19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0〕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安全存储和及时退付,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和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2〕10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25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 ( 浙政发〔2011〕90号)及《关于印发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3号)精神,为了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安全存储和及时退付,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和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2〕10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我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主管部门。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嘉兴市园林市政局、嘉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修装饰等建筑业务活动的本市和市外、省外进嘉建筑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和建筑劳务企业,在办理施工项目相关手续或企业进嘉施工备案登记时,按归口部门需分别出具由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嘉兴市园林市政局与嘉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审核通过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证明》。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实行区域统筹,全市范围内统一向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局或嘉兴市园林市政局、嘉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缴存审核手续,全市通用。建筑业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在本市各县(市、区)承接业务时可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证明》,在本市项目所在地各县(市、区)建设行政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办理告知性登记备案相关手续,无须重复缴纳。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企业为单位缴存。建筑业企业首次缴存工资保证金按企业主项资质等级一次性缴存:总承包特级企业12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10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8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5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50万元,园林、市政施工企业为50万元,劳务等其他企业为30万元。

第六条 根据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状况,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动态浮动管理。在对企业年度定期检查前,各县(市、区)建设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需全面、真实、客观上报本辖区建筑企业劳务用工的实际情况,市级建设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加以汇总、审定。对连续两年未发生欠薪事件、工资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可按原缴存标准下浮20%,但最少不得低于首次缴存额的60%。对因欠薪造成10人以上农民工上访等事件、被强制启用工资保证金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在建筑企业年度定期检查时可分别责令其上调工资保证金缴存额的20%、40%或60%,但最多不得高于首次缴存额的三倍,并给予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采用银行保函证明书或银行专项存款方式。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市园林市政局)、嘉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依据本地银行出具的有效保函(保函值与保证金标准相符,保函时限为1年以上,在年度定期检查时重新核准)或合作银行出具的银行专项存款证明,审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情况,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证明》。

银行保函、银行专项存款证明书的指向应为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局或园林市政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专项用于该企业欠薪事件应急处理。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持《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和《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通知单》,按照相应的标准向银行申请保函或向相应的合作银行缴存专项存款,取得银行出具的缴存证明书。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事实清楚但拒不承认或不采取积极措施支付工资时,由各县(市、区)建筑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共同认定后上报,经建筑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强制启用该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筑业企业存在拖欠工资事实且资金周转暂时困难时,可提前申请并提交《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用申请表》,经建筑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共同认定,可应急启用本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存款,启用后应由该企业在2个月内补足。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因发生欠薪情况并动用了工资保证金的,应当在事件处理完毕后2个月内,补足应缴纳的工资保证金。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在退出嘉兴市建筑市场且在嘉兴市承揽的所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三个月后,可以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保函),按行业归口经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局或园林市政局审批,并经嘉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核对,对没有欠薪投诉的予以退还。

企业凭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局或园林市政局、嘉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共同鉴证确认的《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向有关银行办理退款(退保)手续。

第十一条 各级建筑业管理和人力社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积极主动调解处理建筑企业欠薪纠纷,保全有关资料,切实保障建筑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建章立制,全面推行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完善建设工程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单

2、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用申请表

3、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来源: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