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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委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嘉兴市建委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嘉建〔201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19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0〕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秀洲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市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制定了《嘉兴市市区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嘉兴市市区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行为,提高存量房交易透明度,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存量房是指位于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已被购买或自建,并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第三条 嘉兴市市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嘉兴市市区范围内存量房实行网上交易管理,采用网签合同备案制度。是指对达成交易意向的存量房买卖双方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搭建的存量房网签系统平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实行网上交易统一管理。

《嘉兴市房屋转让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制定。互换等其它形式的房屋转让合同文本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入网认证工作,并监督指导本市市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管理等工作;南湖区、秀洲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管理及网签合同备案工作;涉及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管理及网签合同备案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因办理存量房居间业务需取得网上签约资格的,应办理入网认证手续。

第八条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可提交《经纪机构入网认证申请书》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九条 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入网认证手续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一)经纪机构入网认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审核原件);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经纪人资格证书三名以上(含),以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劳动合同和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其缴纳社保等证明材料;

(四)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已备案和取得网上签约资格的经纪机构的名称、场所位置、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经纪人资格证书取得网上签约资格的经纪机构,自发文之日起三年有效。

经认证的用户信息发生变化的,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应于发生变化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认证用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经纪人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人,须参加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可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验房屋的自然状况和权利登记状况等信息,确保交易房屋的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实行买卖双方自助签约和委托经纪机构签约两种方式。

第十四条 存量房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为买卖双方签订《嘉兴市房屋转让合同》。

第十五条 经纪机构居间促成交易的或者存量房买卖双方委托经纪机构居间服务的,经纪机构应当与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协助买卖双方签订《嘉兴市房屋转让合同》。

第十六条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应在网签合同备案前选择监管银行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与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嘉兴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办理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结算业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房屋转让合同信息录入完成后,买卖双方必须于7个工作日内向住属地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网签合同备案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网上操作系统将自动清除网签合同信息。

提交网签合同备案申请后,买卖双方必须于15个工作日内共同到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网上操作系统将自动清除网签合同信息。

第十八条 存量房转让合同签订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共同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和交易审查手续。

(一)申请书;

(二)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三)已签订的《嘉兴市房屋转让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权利证书;

(五)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安居房等须提交上市审批意见;

(六)买卖双方其中一方或双方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七)买卖双方其中一方为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处分被监护人房屋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

(八)买卖双方其中一方提供的材料中有港、澳、台和外国机构或者其他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受让方为境外人员或境外机构的,应当先向市级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备案审查手续;

(九)买卖双方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的,应同时提供与监管银行签订的《嘉兴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买卖双方放弃交易资金监管的,应提供双方出具的《存量房交易资金自行交割风险承诺书》;

(十)通过经纪机构居间服务促成交易的或者存量房买卖双方委托经纪机构居间服务的,还需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十一)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交易审查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持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已备案的房屋转让合同、权利证书等资料共同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申请贷款的,须同时提交贷款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双方有效身份证明、贷款抵押合同等资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同时需一并撤销存量房网签备案合同。

第二十条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完成后,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前,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或撤销已备案的《嘉兴市房屋转让合同》,买卖双方应持变更或撤销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共同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或撤销备案手续。

(一)存量房转让合同变更(撤销)备案申请书;

(二)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三)已备案的《嘉兴市房屋转让合同》;

(四)买卖双方其中一方或双方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五)其他材料。

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仲裁委员会裁定终止交易或解除、撤销合同的,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单方提出撤销备案申请。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涉案房屋查(解)封手续或进行实体处理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配合人民法院核查该房屋网签合同备案情况。对人民法院要求查(解)封的房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查(解)封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发布和数据分析平台。做好存量房交易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及时掌握嘉兴市存量房交易市场动态,实行存量房交易信息日报制度,确保全市交易信息数据的真实有效。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督和管理,相互配合、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市场监督、考评机制、社会评价、信用评价等制度,引导经纪机构通过行业自律完善诚信、便捷服务,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经纪机构(经纪人)的基本情况和诚信情况。发现经纪机构(经纪人)未按规定进行网上签约,提供虚假服务、协助买卖双方虚报成交价格,经查实,暂停该经纪机构(经纪人)存量房网上交易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网上交易资格。发现经纪机构(经纪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或非经当事人同意随意泄露他人信息的,经查实,将取消其网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买卖双方须如实申报交易信息,因申请不实引发法律纠纷,造成损失的,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来源: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