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9-02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财税〔2008〕20号
)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型号为PG9351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