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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关于深入贯彻省政府3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国有林场建设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深入贯彻省政府3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国有林场建设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林造〔2008〕1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浙林防〔202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浙林防〔2022〕35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林防〔2023〕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市、县(市、区)林业局:

今年4月底,省政府下发了《 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国有农林渔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2号),之后我厅又召开了全省国有林场工作会议,就贯彻省政府文件、加快国有林场改革作了部署。目前,多数市、县已积极行动起来,开展调研,制定方案,出台政策。但也很不平衡,有的地方认识不到位,对省政府文件理解不深,贯彻不力,甚至没有维护好林场的合法权益。抓住有利时机,加快国有林场改革,是当前各级林业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一定要抓紧抓好。为此,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贯彻意见

省政府32号文件明确要求,国有林场要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要方向,要明确以国有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为主要职责,要按照所管护生态公益林面积和“精干、高效”原则,核定与履行公益职责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本着对国有林场事业和林场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贯彻意见。要抓紧对国有林场开展系统调研,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革方案,向党委、政府进行专题汇报,争取政策支持。要重点落实国有林场的定性定位、职责任务、管理体制、编制经费、基础设施、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各项政策措施。为促进各地加快国有林场改革步伐,省厅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将优先安排给按省政府32号文件落实到位的国有林场。同时,为加强国有林场生态建设,省厅将进一步鼓励国有林场增加生态公益林面积,并逐年减少林木采伐限额。

二、加强资源监管,规范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转行为

我省国有林比重仅为3.6%,分别是全国、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3和1/6,尤显珍贵。为切实加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保护管理,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都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国资事发〔1993〕22号)和《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林财字〔1995〕67号)等规定,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抵押、拍卖等引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产权变动的,必须依法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否则变动一律无效。去年,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产权变动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浙财农字〔2007〕130号)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变动的范围、程序、内容等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须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资质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评估事项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立项,评估结果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今后,凡涉及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变动的,须按上述规定执行。各地要切实加强保护管理,防止流失,确保保值增值,维护国有法人权益。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行为的,要按照《 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进行严肃处理。处理、整改结束之前不得享受省级扶持。

三、增强法制意识,切实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

国有林场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林业事业单位,要切实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省政府32号文件规定,国有林场的财产、土地及其他资源均属国家所有,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有林场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土地和其他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平调。要加强国有林场土地权证管理,严肃查处非法侵占国有林场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国家建设需收回或使用国有林场土地的,应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予以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地职工社会保障等费用。否则,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要依法维护国有林场隶属关系,《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有林场、苗圃的隶属关系,不得侵占国有森林资源。”未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变更为非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确需改变的,“应当由所在地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依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改变林场和森林公园的隶属关系。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完善规划编制,规范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

我省国有森林公园均在国有林场的基础上建立,且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运行体制。设立各类森林公园,均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应当自森林公园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规划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格式、要求、深度须符合国家、省规定要求。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在申报批准前,应请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总体规划报批的依据之一,以确保森林公园开发建设符合当地实际。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向原审批机关报批。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要以严格保护森林资源为前提,以自然景观为主,人造景观为辅,保持森林公园独特的自然风格和地方特色。森林公园的建设项目,应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其规模、布局、高度、造型、体量、材料和色彩等,必须与森林景观和自然环境相协调。森林公园的建设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经营面积的3%以下。森林公园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新建各种工矿企业、修建坟墓、商业性采伐及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不符合森林公园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开发利用国有森林风景资源,要建立有偿使用制度,按法定程序进行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实行公开招投标,防止以招商引资为名,低价甚至无偿出让、转让森林风景资源经营权的行为;控制森林公园经营权整体转让,防止国有森林风景资源被投机商独家垄断并造成森林风景资源破坏。各地要加强森林景观资源的培育保护,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护林防火工作。

各级林业部门是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推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事业健康发展。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