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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7〕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拟修改。拟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舟山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精神,进一步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就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问题,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和内容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各县(区)必须城乡统筹,同步推进,将全市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切实保障中小学校正常运作,保障中小学教师收入稳妥增长,保障全市教育事业顺利发展。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所需资金在省财政免除杂费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

(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对不同类型的困难学生实行不同的资助政策。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作业本,免住宿费;特困残疾人子女、重点优抚对象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及其他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20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免费提供课本、作业本,视情免住宿费。因病、因灾造成的临时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减免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各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困难学生,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困难学生资助经费除省补助专项资金外,各县(区)要按省定分担比例足额安排。

(三)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取消一切服务性收费和代办收费。相应的合理支出(课外教育活动、体检、饮用水、教辅资料等)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的需要,正常办学经费要全额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提高公用经费标准。省政府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转移支付资金要足额拨付到学校,并在原来安排的义务教育经费基础上,新增不少于50元/生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经费。

为确保较小规模学校的正常运作,建立小规模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机制。以小学540人、初中576人为标准规模,小于标准规模的,根据差额按不低于基本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40%补助公用经费。

(四)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市、县(区)政府为主,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安排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列入本地财政预算。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根据各县(区)校舍维修改造规模、财力状况、新机制实施情况等因素给予奖励性补助,与省补资金一同实行项目管理。
(五)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各地应当将中小学教师合理收入纳入市县政府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统一发放范围,不得留有‘缺口’”的要求,将中小学教师工资和基本的奖金福利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的实际收入不低于新机制实施前的水平。积极探索和推进中小学教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住房补贴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要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分担和落实情况纳入对县(区)的考核,纳入县(区)领导目标责任制和教育督导考核范围。

(二)强化预算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中小学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县管”制度,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三)坚决制止乱收费。学校除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如有违反,将追究学校校长、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领导的责任。
(四)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代课教师,切实提高中小学师资水平和管理水平。推进城市优秀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支教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中小学教科书种类、数量和价格,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不准减少本级政府对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不准挪用公用经费、校舍维修资金发放教师津补贴,不准乱收费加重学生负担,学校不得压缩或减少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各级政府在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