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3〕1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实现员工管理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国有企业员工数量与企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市本级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化管理指企业员工(含合同制、劳务派遣、临时用工)的定编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的员工编制是确定企业人员调配、经营预算的重要依据,是核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化管理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企业的员工编制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及服务、实施产权管理和资本运作等职责,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对企业用工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二)动态管理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以及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变化,适时调整各企业员工编制,以适应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宽严结合原则。对于管理型企业、投融资类企业以及各企业集团本部的员工编制实行从严从紧管理;对于市场化程度高的生产经营类企业的员工编制适当放宽。
(四)深化改革原则。企业员工编制管理工作要与企业改革发展、做大做强,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与完善企业内部责任制、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第三章 企业员工定编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拟订员工定编方案,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功能定位;
(二)企业经营范围;
(三)企业的资本、资产规模;
(四)企业所承担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任务;
(五)企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状况等;
(六)企业员工编制总数;
(七)企业领导班子职数,内设机构数量、名称和职能;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内用人,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员工编制的,应先从企业内部进行调剂;无法调剂的,应做好编制调整方案申报工作,并严格按核准编制实施。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增加员工编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营范围明显扩大;
(二)企业工作任务显著增加;
(三)企业资本、资产规模显著扩大;
(四)其他确需增加员工编制的因素。
企业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产规模明显减少的,应相应调整和减少员工编制。
第十条 企业因急需引进经济、技术等紧缺专业人才,当年度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可先行补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编制申报, 由企业提出方案,集团公司(总公司)、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编制调整方案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审批程序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办法另行制订)。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批准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上级下达的安置军转干部和退伍士官等指令性计划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名制管理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市国资委凭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发《员工编制登记卡》,办理员工入编登记手续,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登记信息数据库》。
第十六条 变动登记。企业新增员工或在职员工调出、退休、辞职、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应在30日内,填报《舟山市市属国有企业增加(减少)员工审核表》,经市国资委核准后办理入(出)编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化管理以及实名制管理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本级及下属企业员工定编和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其作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拟定员工编制方案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超员超编或未按规定公开招录人员的;
(三)不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擅自办理企业员工入编登记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新设企业应及时拟订编制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