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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残疾人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残疾人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残疾人体育贡献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丽水市残疾人体育贡献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我市残疾人体育整体水平,鼓励残疾人运动员在重大残疾人体育比赛中争创优异成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参照《丽水市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在残奥会、残疾人世锦赛(世界轮椅运动会、世界聋人运动会、世界盲人运动会参照残疾人世锦赛执行)、亚残运会、全国残运会等比赛中,获得规定名次的我市残疾人运动员及教练员、训竞管理人员。

(二)在省残运会、省聋运会、省特奥会比赛中,代表我市参赛获得规定名次的残疾人运动员及教练员、训竞管理人员。

二、奖励办法和标准

1.在残奥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200000、100000、80000元的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30000元的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10000元的奖励。

2.在亚残运会和残疾人世锦赛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0000、80000、50000元的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15000元的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8000元的奖励。

3.在全国残运会比赛中获得单项前三名的,分别给予80000、50000、30000元的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10000元的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5000元的奖励。

4.在省残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5000元的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1000元的奖励;集体项目(盲人门球、坐式排球等)以个人项目的三倍奖励。

5.在省聋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的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500元的奖励;集体项目(聋人篮球、聋人足球等)以个人项目的三倍奖励。

6.在省特奥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的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300元的奖励;集体项目以个人项目的三倍奖励。

运动员获得上述奖励后,其教练员(包括启蒙教练员)和训竞管理人员的奖励,由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的竞赛活动制定办法和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7.组织奖。设立省残运会组织奖若干名,给予完成省残运会夺牌得分任务的县(市、区)、市级单位适当奖励。

三、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四、对违反赛风赛纪,不服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队(人),取消奖励。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