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丽水市“十四五”(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丽水市“十四五”(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丽发改价格〔2021〕3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生态环境分局,市直各有关排污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4〕38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 财税〔2015〕61号)、《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丽政发〔2013〕74号)等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丽水市“十四五”(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四五”(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化学需氧量4000元/吨·年、氨氮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1000元/吨·年、氮氧化物1000元/吨·年。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按《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十四五”初始排污权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70号)规定执行。

二、“十四五”(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为期五年(2022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申请分期缴纳。对在2022年度内一次性缴纳5年有偿使用费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的80%征收。申请分期缴纳的,按国办发〔2014〕38号文件规定,首次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或出售排污权指标的,均应通过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进行交易。

四、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5日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