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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7〕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6〕3号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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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6〕6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出让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二、为加强对依法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的规范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建立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的缴纳。对已经开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纳入该专户核算,不再另设账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及时划转冲抵土地价款;没有中标的,及时将有关款项退还当事人。“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上缴同级国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当地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三、全省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比例确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成交价款的3%—5%,具体比例由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各地在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计划时,要认真执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预算细化落实到具体地段、地块,提高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编制工作的准确性。

五、全省土地出让收入一律全额就地缴库。

六、国土资源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凡出让总价款中包含有关税费项目的,应以清单形式写明各类税费的项目和金额,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七、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与地方国库的定期对账制度。地方国库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的“机关代码——财政部门”下增设“4444444401国土资源部门”,并按月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征收收入对账表,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八、对浙政发〔2002〕27号文件中明确的留用安置土地,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出让的,其收益继续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必须按《办法》规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市、县政府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全额安排。

九、对2007年1月1日前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已经生效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对2007年1月1日前已经预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等,可以凭原支付凭据在土地出让金缴库时予以抵扣。

十、各地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应填制预算拨款凭证,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门”,账号栏填写“2560×××”(根据当地国库的“待报解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账户填写),同时填制“一般缴款书”,将“预算拨款凭证”和“一般缴款书”同时送人民银行国库,国库部门通过“3210×××待处理款项”账户办理支出及缴库业务。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