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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5〕1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推行优抚优待城乡一体化,提高优抚优待对象整体生活质量,统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实现 “三属”待遇城乡一体化,市政府决定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属”定期抚恤金调整情况

依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应当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应当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同时,要保证调整后的标准不低于调整前待遇标准。各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参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相应比例水平制定“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并公布执行。

二、实施对象范围

全市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优抚对象。

三、实施时间

2016年1月1日起,全市按调整后政策统一实行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四、经费保障

经费保障按原保障渠道和机制落实。新城管委会和普陀山管委会分别参照定海区、普陀区标准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