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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后补缴税款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后补缴税款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5〕12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6-01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稽查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后补缴税款如何处理的请示》(深国税稽发〔 2005 〕3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之后补缴应纳税款,已经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应定性为偷税;但在对其行政处罚时,应考虑补缴税款这一情节。
二、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之后补缴应纳税款的,视为税务机关已追缴其应纳税款,不再由纳税人办理税款抵退手续。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