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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下一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下一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职改字〔1989〕02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地)、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各单位,中央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事业单位下一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事业单位下一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


最近,全省各地各单位按照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意见,对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进行了认真的总结。根据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情况和原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职改字(1988)13号《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原则意见》,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浙职改字(1988)49号《浙江省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试行意见》的文件精神,现就全省事业单位下一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继续坚持职称改革的方向,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消除在人才评价、使用方面的种种弊端,逐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制度化后,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正常的人事管理,每年都可进行考核评审工作。

二、认真进行任期目标的考核工作,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

1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结束以后,各单位要对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所设置的职务岗位和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一次复核。凡已经设置岗位和确定岗位职责的单位,因单位的编制、任务发生变化的,要对原设置的岗位和岗位职责及时进行调整,未设置岗位和未确定岗位职责的单位,要立即补行这项工作。各单位经复核调整的职务岗位设置方案,应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职务岗位设置方案,报相应一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今后,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下属单位职务岗位设置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对受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聘约规定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要反馈本人并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今后,各级评委会评审时必须把考绩档案作为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3为了便于各基层单位搞好岗位设置和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要立即进行调查研究,分系列、行业提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分档考核的指导性意见,报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转后,供各地各单位试行。

三、调整评审组织,下放评审权限。

1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以后,不少地区和单位已经具备高一级职务的评审条件。为避免评审权限过于集中带来的弊端,应将评审权限逐步下放到具备规定条件的省级厅局、中心城市或基层单位。目前,工程、农业、卫生、中小学教师等四个职务系列部分专业高级职务评审权限,原则上可下放到具备相应条件的市地和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系列部分学科的副教授和教授评审权限,原则上可下放到部分具备相应条件的高等学校。部分系列的中级职务评审权限在首次职务评审中集中在省有关主管部门评审的,也将逐步下放到具备评审条件的市地或省级有关厅局。其他中、初级职务评审权限,由各市地及省级有关部门拟定相应的下放方案和步骤。
2省、市(地)、县组建的各系列、各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经过首次职务评审、聘任工作以后,应作适当调整充实,吸收更多的中、青年高一级专家参加。评委会应尽可能体现同行专家评审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原则,使评审结果更符合实际,更有权威性。

3下放组建或调整充实评委会,仍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浙职改字(1986)10号《浙江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执行。下放高级职务评审权限,应由省级厅局、市地或单位提出,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给予相应专业的评审权限后,市地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公布,省属单位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仍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公布。

四、有控制地进行下一步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和部分职务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认定工作。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以后,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宏观控制,是按照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逐步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进行。目前,在上级主管部门尚未下达职务结构比例和没有下达新增职务限额之前,凡在首次职务聘任工作结束后,上级下达的职务指标有剩余或因自然减员、人员变动出现职务空额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和可能,按规定的评聘程序进行评聘。市、地、县职改办应将各单位剩余或自然减员,人员变动指标,抄告同级工改办公室。

2补缺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于专业技术职务变动需要增加工资总额的,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二市(地)、县职改办审核后,报同级工改办审批。

3为了引入竞争机制,对部分人才较为密集的高校、科研、卫生系统的省属单位,由于职务数额限制,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已经具备高级职务任职条件,而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未被评聘相应职务的,可以评审认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钧。开展这项工作,需由本单位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业务主管厅局(总公司)审核,经省职改办批准后,方可进行。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以使用与任职资格相应的职务名称,在单位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与其他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一样具有被聘和应聘的权利。

4专业技术职务补缺评聘或评审确认部分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必须严格按照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试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单位不得自行扩大范围或降低标准。

5补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确认任职资格,都要增加透明度,不搞照顾,不论资排辈,要把确有真才实学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选拨出来,使专业技术队伍保持生机和活力,增强后劲。对补缺聘任职务的,要公布所聘任的岗位及岗位职责。有条件的单位,还可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社会公开招聘。

五、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

1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历一律从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算,至被推荐评审高一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止。

2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达得《条例》规定的担任低一级职务任职年限的要求。但对具备规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较长,确已达到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允许适当提前申报高一级职务。

3首次职务聘任以后,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将逐步从严要求。凡新申报或晋升相应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除符合《条例》、《细则》中规定的突出贡献条件者外,一般均需通过学习取得规定学历或按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号文件《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取得专业证书。

4对跨职务系列工作调动,但专业性质基本相同的,一般可在现岗位按原有任职资格档次对应职务试聘一年,试聘期间发原职务工资。试聘期满后,按新工作岗位职务系列重新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按新职务领取职务工资。

5对一九八五年及以后毕业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研究生,在首次职务聘任中被聘任为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各地各单位要进行登记造册,于一九八九年二月底前经市、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级业务主管厅局(总公司)审核汇总,报省职改办确认。今后这类毕业生被聘任中、高级职务的,应占本单位的职务限额。

6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结束后,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不论其执行何种工资标准)都应占本单位职务限额。

7各类学校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一年见习期满(含不实行见习期的)首次确认专业技术职务在职资格(指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首次确认为助工、助理农艺师等,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确认为技术员),手续可适当简化。一般须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本人所在部门考核鉴定,由单位行政领导征求意见后,审批确认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首次确认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报经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对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需要增加工资的,按本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报批。

8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少数按国务院(1983)1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1986)54号文件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或暂缓离退休外,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离退休制度,以利于专业技术队伍的新老交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后,不再执行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后再离退休的规定。离退休以后返聘的,仍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浙职改字(1987)8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办理。但不得执行浙职改字[1987]5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意见》精神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