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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44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共中央宣传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宣传提纲》(中宣发[2010]3号,以下简称《宣传提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解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讲稿》(以下简称《讲稿》),就《暂行办法》的宣传口径和政策内容作了说明。为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掌握《暂行办法》内容。《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暂行办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暂行办法》中“跨省转移”、“转移基金”、“一地领取”、“权益累计”、“同样待遇”等主要政策,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增强贯彻《暂行办法》的坚定性和自觉性,积极稳妥地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春节将至,这一期间是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高峰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努力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实施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外省务工人员不再办理退保手续,离开浙江时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我省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实施方案没有出台前,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维持现状不变。

三、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为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业务经办规程,省社保中心已转发,并就经办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服从大局,严格按照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执行。要抓紧作出具体部署,做到有预案、有措施,重点加强经办服务一线窗口的工作力量。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尤其是外省农民工办理转移接续相关手续。

四、深入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按照《宣传提纲》和《讲稿》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一方面要重点做好当前的宣传解释工作。春节前大量农民工返乡,将迎来《暂行办法》实施后的第一个转移高峰。要以外省农民工为重点,深入到外省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车间、工地一线,集中开展专项宣传活动。另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通俗性,努力提高宣传效果。要针对社会广泛关注和参保人员关心的问题,有的放矢、通俗易懂地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及时消除参保人员的误解和疑惑。特别是要模拟一些具体的事例,替农民工算好帐,说清不退保的好处,扩大宣传效果。要加强同媒体沟通,引导媒体进行正面宣传。要通过印发小册子和宣传单、举行宣传周、政策咨询活动、发短信等各种群众容易接受的宣传方式,积极主动地做好宣传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信息查询服务工作。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进入全国社保信息库中的联系电话畅通,安排熟悉业务的专人值守,不得拒听电话。对接听的每一个电话,都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不能含糊其辞。已经建立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机构的地方,要抓紧让每一位电话咨询服务人员熟悉、掌握《暂行办法》的主要政策,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咨询服务平台的信息查询服务功能。

五、认真抓好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省厅将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统一开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系统,并制定具体的信息传输规则,指导各地调整完善本地信息系统。各地要根据省厅的统一部署,实现本地业务系统与省金保工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系统”无缝连接,努力提高转续业务操作的信息化水平。在新开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各地暂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跨省转移手续。

六、加强组织领导。《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组织相关方面的力量,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要提前介入,拟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群体事件。贯彻实施《暂行办法》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我厅。


附件:1. 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社保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暂行办法宣传提纲》

2. 《解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讲稿》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