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处罚中如何适用新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12〕132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在行政处罚当中如何适用新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依法公布并施行的。《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必须依据违法行为发生时经过依法批准并施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必须经批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安排和布局依法批准前的土地利用活动,确定土地用途;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衔接问题(考虑到规划控制指标等因素)造成的新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重叠,并不意味新批准的规划可溯及适用已按旧规划实施的重叠期间(2006年-新规划批准时)的土地利用活动。
三、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违法用地发生时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判断,要防止通过规划修编(改)规避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的查处。在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前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应当适用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用地发生时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并实施,应按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查处,但在行政处罚执行时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生效的,可考虑新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素。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