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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07〕1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
省建设厅  省发改委  省科技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日)


  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切实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5〕46号)和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有了长足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和机动车辆迅速增长,一些城市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影响了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也成为群众十分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交通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促进城市和谐、有序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确立“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把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加快发展。
  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科学编制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大路网、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扶持政策,稳妥地推进公共交通行业改革,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低价的公共交通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高效快捷、辐射农村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万人拥有公交车特大城市要达到15标台以上、大中城市达到12标台以上、小城市达到10标台以上;公共交通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公交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公交分担率特大城市达到30%以上、大中城市达到20%以上、小城市达到15%以上。
  三、编制和实施公共交通规划
  (一)科学编制公共交通规划。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政府要在对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共交通为核心,在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时,同步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杭州、宁波、温州等城市要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城市交通规划要与城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要综合考虑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和出租汽车等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及规划控制、建设计划、资金筹措方案等。
  (二)统筹城乡公共交通。要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编制城乡一体、区域共享的城乡公共客运交通专业规划,统筹、优化城乡公共客运交通线网,明确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的功能分工、设备配置、场站规模及空间布局形态,实现城市公共交通向农村的延伸、覆盖。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区公共交通线路与农村客运的有机衔接和协调发展,方便农村居民出行。
  (三)认真组织规划实施。城市政府要将公共交通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完成规划编制任务;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认真组织技术论证、审查和批复,并定期对公共交通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健全完善公共交通技术标准体系,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建设、车辆配备、设施装备、服务质量等方面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相关标准实施建设和管理。
  四、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一)合理设置场站和配套设施。城市政府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计划,确保资金和建设责任的落实。要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居住区,应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及相应的站点。城市主要交通干道建设要同步设置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建设站台、候车亭等设施,城市交通换乘枢纽、首末站等要配置公共卫生等设施;在不干扰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停靠点。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证发放、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备案时,要对公共交通设施的同步实施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或随意改变设施用途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和验收。
  (二)加强城市交通换乘枢纽建设。交通换乘枢纽是一体化交通系统的关键环节。符合条件的城市要合理规划布局,建立换乘枢纽中心,实现各种交通方式的方便快捷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等城市要统筹高速铁路、磁悬浮以及城市交通,尽快规划建设综合客运交通换乘枢纽中心。换乘枢纽中心要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配备相应的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方便乘客换乘。
  (三)保障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要把公共交通优先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建设作为近期建设的重点,通过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路、单向优先、逆向专用线路和路口专用道及优先通行信号等,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逐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干扰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车辆要严格执法,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的畅通,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五、优化公共交通运营结构
  (一)大力发展公共汽(电)车。公共汽(电)车是城市的主要公共交通形式,各地要在稳步增加线路、延长运营里程、扩大站点覆盖面的基础上,优化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公共汽(电)车线路和停靠站点的设置要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的意见,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聚集区等城市功能区延伸,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小公共汽车作为常规公共汽(电)车的补充,具有灵活、方便的特点,要充分发挥其优势,合理引导,加强管理,规范服务。大力发展“环保公共交通”,鼓励和支持开展混合动力和电动等清洁能源公共汽车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推进清洁能源公共汽车在城市主要景区和城区道路示范运行,并逐步在城市公共交通中推广。
  (二)积极研发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BRT)。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具有运量大、运行快、运营成本相对低廉的优势,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应根据客流增长情况和道路交通条件,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新建和改造,优先研究和开发建设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逐步提高其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线路和里程中的比例。
  (三)有序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轨道交通是解决大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有效途径。杭州、宁波、温州要按照“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方针,把轨道交通项目作为城市长远建设和发展的重点,制定规划,组织实施。要积极探索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增加各方投入,促进轨道交通健康发展。
  (四)加快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要积极推广和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科技成果,对传统的公共交通系统进行改造,加大科技投入,推动以智能交通为重点的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建设。加快公共交通出行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运营调度系统、车载信息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建设,方便乘客及时准确了解公共交通的有关信息。积极推广使用跨行业、跨地区的通用电子支付凭证,推行“一卡通”式跨地区的IC卡电子票证,提高普及率。争取用3年时间,各城市建成公共交通综合信息网络和现代化的运营调度指挥管理系统。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改革
  (一)理顺行业管理体制。城市政府要妥善协调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职能,落实和执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以及上级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要打破城乡分割、部门分割,积极推进城乡客运的公交化改造,凡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承担公共交通运营、执行公共交通票价的,应执行与城市公交相同的税费政策,并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
  (二)改革投融资体制。各地要根据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打破垄断、适度竞争、规范服务、方便群众”的原则,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市场机制,稳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各项改革。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包括境外资本参与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和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
  (三)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各地在有序开放公共交通市场的同时,实行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对现有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规范特许经营合同;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和设施,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同时明确其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交通安全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严禁拍卖或者无固定期限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已经实行城市公共汽车线路拍卖或承包的,城市政府可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对线路经营权出让(承包)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承包)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经营者不得转让经营权,不得采取挂靠、承包经营等形式分解经营权,一经发现应立即收回经营权。
  (四)加强监管和服务。各级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健全和完善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运营、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积极推行等级服务评定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和行风建设,开展文明线路、文明车组创建活动,提高服务水平。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科学调度车辆和编制运行图,加大行车密度,及时疏解客流,缩短乘客等候时间。加强车辆养护,及时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要求的车辆,确保公共交通车辆运行安全。
  七、制定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扶持政策
  (一)实行低票价政策。为最大限度吸引客流,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要继续坚持城市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城市公共交通票价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其调整要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实行听证程序,充分听取广大乘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立各种公共交通之间的合理比价关系,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整个公共交通系统的运行效率。落实公共交通福利政策,对符合国家和省里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残疾军人等,凭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联署签发的有效证件或政府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享受免费或优惠乘车,对学生、成年人月票予以优惠。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安全、整洁、经济的要求更新车辆,防止以更新高档豪华车辆提高票价的行为。
  (二)加大公共交通财政投入。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的投入要以政府投入为主,其发展应当纳入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各城市政府每年都要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各地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向公共交通倾斜。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综合交通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场站、车站、后方设施的建设和环保型车辆的更新等。加大公共交通科研投入,对公共交通规划理论与方法、综合交通枢纽设计、公共交通优先的道路网利用和信号系统、综合交通信息平台、车辆智能化和安全性有关标准等组织立项,加大科研力度。
  (三)实行公共财政补贴、补偿政策。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政策性亏损评估和补贴制度,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严格规范的成本费用审计与评价,通过成本、费用审计和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额度,并由财政给予补贴。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其中社会公益性项目,由各地界定确认并报省建设厅核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指令性任务范围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各地要及时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服务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进行审定核实,进行专项经济补偿。为保障乘客利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根据实际为车辆办理车上乘客责任险,其保险费政府予以适当补助;保险公司要从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出发,在费率上予以优惠。各地对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实行的燃油补贴资金,不得滞留、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到位。
  (四)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扶持。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应当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对在城市行政区域内行驶并执行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按规定享受养路费减免政策。对符合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交通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划拨方式供地,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免征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费、绿地占用费和绿化补偿费。
  八、加强企业职工权益保障
  (一)稳步提高职工待遇。各级政府、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切实关心公共交通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职工劳动强度、安全责任大的特点,建立与社会效益相联系的工资增长机制,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按照国家的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同时,要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三)加强各项劳动权益保障。要认真执行国家工时制度,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坚决杜绝司乘人员疲劳驾驶出行。职工加班要严格控制在劳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
  九、做好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组织实施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城市政府要从履行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和保障,及时研究和解决公共交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推进和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定考核目标,定期开展工作评估,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取得显著成绩的城市给予表彰。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具体措施,把“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真正落到实处。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