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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农机发〔201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1〕1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农机发〔2022〕3号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 浙农机发〔2022〕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7日



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良好技术状态,加快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根据其使用年限、安全技术状态和排放状况,对达到报废规定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对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以下简称:农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鼓励及时报废更新;对变型拖拉机(也称:货厢与底盘一体轮式拖拉机),依照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进行存量管理,到2022年6月30日前报废退出。

第三条  本办法落实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财政、发展改革、商务、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农田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和履带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和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第五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强制报废使用年限:

(一)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9年;

(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12年;

(三)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千瓦)9年;

(四)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12年,但使用年限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第六条 农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推荐报废使用年限:

(一) 手扶拖拉机10年;

(二) 轮式拖拉机15年;

(三) 履带式拖拉机12年;

(四) 联合收割机10年。

第七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强制报废:

(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

(二)非法拼装的;

(三)因故损坏,发动机和底盘需要同时更换的;

(四)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排气污染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

(五)在一个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3次检验不合格的;

(六)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八条  已达到推荐报废使用年限的农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经修理或调整后,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符合在用机具排放标准,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  属国家明令淘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应当报废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逾期6个月未办理报废,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告该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查处力度,发现应当报废而未报废的拖拉机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通知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对高耗能(装配不符合国家现行环保排放标准柴油发动机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实施省级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政策,鼓励提前报废退出。

第十二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并更新的,按规定享受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只报废不更新且符合高耗能条件的,享受省级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政策。

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情,出台高耗能农业机械提前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第十三条  报废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由机主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回收拆解,由回收拆解企业按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进行回收拆解。鼓励回收(拆解)单位提供上门回收便民服务,回收价格由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是指我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变型拖拉机注册登记规定实施前注册且目前仍在使用的变型拖拉机。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报废使用年限,是指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从注册登记之日起至规定使用年限的最后一年的对应日期。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检验周期,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

为加快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淘汰退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8〕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15号)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要求,特制定本细则如下(不含宁波):

一、补偿对象

凡在本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高耗能(现为装配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具所有人根据其使用年限、安全和环保技术状况,提出报废补偿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均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

已享受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不同时享受省级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政策。超过报废使用年限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不得补偿。

二、补偿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高耗能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实行定额报废补偿。拖拉机补偿标准为:手扶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14.7Kw)为1500元/台,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14.7Kw)为3500元/台。联合收割机补偿标准为:注册登记质量<3000kg的为2000元/台,注册登记质量≥3000kg的为4000元/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年度报废补偿资金由省县共同承担,其中: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省财政承担补偿资金的70%,其他地区省财政承担40%。有条件的地区可再安排累加补偿资金,以加大报废更新工作力度。

三、补偿程序

(一)报废回收。报废机具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行驶证向回收拆解单位交售老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由回收拆解单位按价支付给报废机具所有人。向机具所有人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附表1)并交归原号牌、行驶证等资料。

(二)补偿申请。报废机具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和《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到辖区所在地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补偿资金申请,填写《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附表2)。各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受理。

(三)审核拨付。经各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补偿对象和标准,通过“一卡(折)通”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到申请户。

(四)注销登记。报废机具所有人应在申请报废补偿时,向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机具注销登记申请。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的要求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组织实施

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告知其所有人,督促其实行报废,并做好报废回收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解体、销毁监督工作。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申请可通过网上办理,也可以到辖区所在地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业务办理指南和工作流程,严格材料审核,做好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要认真开展本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数量排查摸底工作,每年8月底前制订下年度报废年度预算计划,由市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每年12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预拨下年度全省各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省级报废补偿资金额度。年度报废补贴工作结束后,根据各地实际资金使用情况据实结算。

五、信息上报

各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报废补偿台数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统计工作,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上报《浙江省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附表3)至当地财政部门和市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市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每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全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台数清单、报废补偿资金使用情况以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

六、监督管理

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将举报电话、补偿对象、报废机型、补偿额度等信息在农业网站或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加强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反报废补偿程序和补偿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建立报废补偿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保管期限为15年,落实专人负责。档案内容包括:申请者身份证明、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拆解图像资料、补贴资金申请表、补偿资金拨付证明等。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适时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回收证明编号:33

机主姓名/单位名称


机主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机主地址


机主联系电话


机具型号


机具类别


发动机号


底盘(车架)号


牌照号码


出厂日期


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回收日期


农机回收拆解单位(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三联:一联农机回收解体单位存查;二联机主存查;三联交农机化主管部门存查。

注:回收证明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前4位为省、市代码,第5、6位为县(市、区)代号,第7、8位为实施报废年份(如2012年为“12”),第9-12位为顺序号。


附表2

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

登记证书编号


号牌号码


农业机械所有人

姓名/名称


联系地址


身份证

号码



















一卡(折)通

号码



















出厂日期


初次登记日期


机具所有人签章:

(个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品牌型号


发动机号码


机身(底盘)号码


挂车架号码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编号


办理注销登记地

农机机构名称


注销登记日期


□ 手扶拖拉机 □ 轮式拖拉机 □ 履带式拖拉机

□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变型拖拉机(≥14.7 kW)

□ 变型拖拉机(<14.7 kW)

□ 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质量<3000kg)

□ 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质量≥3000kg)

省级报废补偿:             元

金额(大写):              元

经办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农机化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作为申请办理报废补偿的凭证,申请者不得涂改、伪造。


附表3


浙江省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资金

使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分   类

报废台数(台)

报废补偿(万元)




合计

省级

市级

县级

1

手扶拖拉机






2

轮式拖拉机






3

履带式拖拉机






4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5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6

变型拖拉机(≥14.7 kW)






7

变型拖拉机(<14.7kW)






8

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质量<3000kg)






9

联合收割机 (注册登记质量≥3000kg)






合  计






注:县(市、区)分别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前将此表报送至市级,市级汇总后分别于季度结束10内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此表报废台数和补偿资金均为累计数。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