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行政事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行政事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科发计〔2002〕20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21〕56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厅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科技行政事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科技行政事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技行政事务的委托行为,保护委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行政事务委托是指委托人将科技行政事务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的事务必须是技术性较强的或面向公众服务且工作量较大的、非行政权力性的、可量化考核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科技行政事务委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提高科技行政效率;

(二)按照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确定受托人;

(三)委托人与受托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处理委托事 务,签订相应协议,明确权利和贵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是浙江省科技厅,受托人是符

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

第六条  科技行政事务委托试行的主要内容和范围是:

(一)技术性较强的事务性工作,包括科技政务信息网、项 目库、专家库的技术管理,重大科技活动的录像、拍摄及编辑, 科技项目查新等;

(二)面向公众服务且工作量较大的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 招标书的编写,投标人的接待咨询,开标评标会的组织,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统计报表的分发和接收,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初步分析等。

(三)其他适宜委托的事项。

第七条  科技事务委托要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委托的事务及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评价方式、费用等。

第八条 确定受托人的方式,可通过委托人与科技中介机构自愿协商确定,也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确定。面向公众服务的委托事务应当在浙江省科技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  受托人应当是在浙江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  科技服务活动的法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信誉;

(二)具有从事委托事务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三)具有从事委托事务相关的物质条件。

第十条  事务委托程序:

(一)确定适合委托的事务,并说明理由。

(二)确定事务委托的具体要求,包括委托事务内容、工作 质量、评价指标和方式、委托事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三)确定事务委托方式。

对于一次性委托的事务,以上步骤由相关处室提出初步意 见,经综合计划处、条件财务处、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厅长审定。

对于需要较长时期委托的事务,以上步骤由相关处室提出初步意见,送综合计划处、条件财务处、人事处审核后,报厅务会审定。

(四)由相关处室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经综合计划处审 核后,报分管厅长审定。合同年限为一年。

(五)由相关处室对委托事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六)按合同约定的程序支付委托事务费用。

第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承办委托的事  务,并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委托人的行政权力进行营利活动,影响委托人的声誉;受托人不守信用的, 委托人可中止合同。

第十二条 受托人不得转让委托科技行政事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承办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 受托人应当书面报告事务办理的结果。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对委托事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完成后进行评价并写出评价意见,作为下年度决定委托依据。

有以下情形者,不宜再作为受托人:

(一)委托事务评价不合格的;

(二)以委托人名义从事委托事务之外的工作或谋取不正当

利益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经评价受托人完成合同规定任务且质量较好的,按合同支什费用;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按合同约定酌减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 委托事务经费的支付渠道,受托人为省科技经费部门预算单位(省属科研院所)的,列入下年度科研院所科技公共服务专项计划及预算;其他受托人的委托事务经费由厅机关工 作经费列支。

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主要开支范围:

(一)承办委托事务人员的劳务报酬;

(二)承办委托事务所必需的材料、资料、会务费用。

第十五条 委托人提供履行委托事务的财产仍归委托人所

有,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审计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2 年 10 月 11 日印发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