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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金融办〔2020〕14号

市本级各融资担保公司、银行机构:

现将《湖州市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湖 州 市 财 政 局

 

2020年4月20日
 
湖州市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9〕4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 湖政办发〔2019〕29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实现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提升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湖州市本级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省级监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经年审合格的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具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开业批复的市本级合作银行。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风险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融资担保机构成立1年以上,运行须符合融资担保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2.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实缴货币资金、下同)1亿元以上;

3.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成长为主,当年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融资担保在保总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

4.服从和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按规定准确及时向浙江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报送运行监测统计信息。

(二)申请风险补助资金的合作银行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合作银行与融资担保公司具有风险分担机制,以不低于2:8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2.合作银行放款业务符合银保监局的监管规定。

三、业务补助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分别给予补助。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不超过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期末余额)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或奖补支持,对其合作银行按照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0.5%进行补贴。

四、申报要求

(一)组织申报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市金融办组织融资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申报与受理。对申报资助的项目,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

申请担保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提供下列资料:

1.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2.经协作银行盖章(须加盖骑缝章)确认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明细表;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4.____年度湖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申请表;

5.____年度湖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补助明细表;

6.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信用承诺书;

7.监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担保补助资金的合作银行应提供下列资料:

1.具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开业批复复印件;

2.经融资性担保公司盖章(须加盖骑缝章)确认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明细表,也可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4.____年度湖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申请表;

5.____年度湖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补助明细表;

6.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信用承诺书;

7.监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资料。

(三)相关要求

1.因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或银保监局受到监管部门查处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当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2.获得担保补助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市融资担保业监管部门、市财政局组织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三)除市农信担保公司按有关会议纪要按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并且在原有资金渠道列支外,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补助在湖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融资性担保公司获得的扶持资金,专款专用,纳入担保扶持基金管理,用于弥补代偿损失。合作银行获得的业务补助,按金融行业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的,除收回财政扶持资金外,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湖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