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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政发〔2021〕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台政发〔2024〕6号 规定,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浙政发〔2021〕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184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18元两档。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范围内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0元,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范围内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4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8元。

本通知发布后,《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台政发〔2017〕21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