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浙土资规〔201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拟修改。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省矿业联合会,矿业权评估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及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 财综〔2017〕35号
)的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7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7-31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及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 财综〔2017〕35号
)的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省政府同意后予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7〕29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财综〔2017〕35号
)明确: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对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度,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以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市场基准价由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因此,制定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是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也是出让矿业权和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前提,十分必要。
二、制定思路
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制定,重点把握三点:一是依法依规,维护各方权益。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度的施行,要坚持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也要切实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保护优先,服务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浙江作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发源地和率先实践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排头兵。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作出了统筹推进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大花园将作为现代化浙江的底色。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度的施行,要有利于提升矿产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服务于我省“四大”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三是科学合理,体现资源禀赋和市场特点。浙江是资源小省,能源矿产贫乏、金属矿产短缺,但又是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大省,普通建筑石料、石灰岩、萤石等开发强度大。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情况与一些矿业大省有着较大差别,因此,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制定强调体现区域特点和浙江特色,突出重点,合理分类、分区,充分考虑矿业权市场和矿产品价格等因素,科学选择研究方法,确定不同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内容上分二个部分:
第一部分,分矿种基准价一览表。部分矿种的基准价区分了用途、品质和地区的差异。根据国家规定,建筑石料等第三类矿产直接出让采矿权,因此只设采矿权基准价,不设探矿权基准价。探矿权基准价分有查明资源储量的探矿权和矿产勘查空白区的探矿权两种情形。根据有关规定,石灰岩等矿产先由财政出资勘查,故不设空白区探矿权基准价。
第二部分,基准价使用说明。包括:基准价使用原则、单宗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计算、基准价调整和建筑石料基准价地区分类等内容。
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基本涵盖了省内勘查开采矿种,突出了建筑石料、石灰岩、萤石等重点矿种;基准价计算以保有资源储量为基数,切合本省矿业权出让不带开发利用方案的实际;基准价的分类、分区和取值符合我省矿产资源特点和市场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