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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渝人发〔2007〕1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6〕15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八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9〕69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卫生局、教委、财政局,市级各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人事部、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渝府发〔2007〕65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社区卫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转岗培训基本完成;到2015年保障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一名经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师,完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招聘一批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建立具有生机活力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机制。通过以上措施,逐步建立一支以全科医学为主体,包括中医、西医、公共卫生、护理、康复、口腔、药学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社区卫生管理人员的社区卫生人才队伍。

二、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㈠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院、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等医学院校及大型综合医院建立社区卫生人才的培训基地,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实训基地建设,为社区医务人员实习提供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各高等医学院校,要积极探索全科医学学科建设,要将全科医学基本理论教育和技能培养纳入基础教育课程,护理学本、专科专业教育要开设社区护理学课程。

㈡ 加强社区卫生人才师资队伍建设。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师资培养列入教师培训计划。建立重庆市社区卫生师资库,加强教材建设,组织编制一批适合重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实际的全科医学教学大纲。

㈢ 继续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岗位培训。对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分批进行转岗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转岗培训合格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转岗培训可采取半脱产、全脱产和函授的形式进行,以医学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培训为主,提高社区卫生医务人员处理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能力,注意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逐步做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

㈣ 建立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体系。2007年下半年,启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提高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积极探索并落实全科医师学位和职称配套政策,吸引优秀医务人员到社区工作。

㈤ 加强继续医学教育。进一步明确对城市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要求,加强管理,完善制度,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与使用管理紧密结合。继续医学教育要结合全科医学特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进行,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提供更多的继续教育机会。

㈥ 加强社区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其他医护人员进行中医药基础知识和技能培训。依托现有中医药教育、医疗资源,培养一批中药类别全科医学专业师资和学科带头人,不断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㈦ 提高社区卫生人才队伍职业道德。要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的医德医风教育,使社区卫生人才队伍确立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意识,树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卫生行业新风尚,加强职业技能和医患沟通技能的训练,为社区居民提供及时、便捷、人性化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完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

㈠ 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全科医学为主体,包括中医、西医、公共卫生、护理、康复、口腔、药学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㈡ 在社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医师,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执业。凡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考试,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主治医师资格。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经市级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后,主治医师,可注册全科医学执业范围;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由市卫生部门审核、市人事职改部门确认其全科医师资格。在晋升上一级资格时,其转前与转后年限合并计算。

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通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可聘为相应级别的全科医师,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全科医学执业范围。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全科医学转岗培训合格,须在上级全科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社区护理人员的初级任职资格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护理学专业考试获得。

㈢ 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医生在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到社区卫生机构累计服务满一年,可视为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作为晋升的加分条件。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机制

㈠ 实行岗位管理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㈡ 完善人员聘用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我市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实行择优聘用、合同管理。聘用人员都要签订聘用合同,有法定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受聘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㈢ 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考核,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岗位考核以专业水平、工作绩效和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为主要标准,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聘用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㈣ 探索建立人员退出机制,完善辞聘、解聘制度。对于符合辞聘、解聘条件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受聘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调整其岗位,并对聘用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对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者虽然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无法胜任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按有关规定与之解除聘用关系。

㈤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实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使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其岗位职责、工作实绩和实际贡献挂钩。

五、建立社区卫生人才队伍的吸引和稳定机制

㈠ 吸引和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高定1至2级。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支持毕业生参加规范培训,为毕业生在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实习、进修创造条件。

㈡ 采取有效措施吸引稳定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和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根据实际情况对在社区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给予适当倾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五年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参加相应的培训或业务进修。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入分配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使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其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联系起来。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

㈢ 加强人员和技术交流。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的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要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提高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要鼓励城市业务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他们开展服务提供便利,并享受相应待遇。

六、加强对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务求实效。要把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作为社区卫生发展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地人事、卫生、教育、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大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力度,不断提高社区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促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