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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的通知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的通知
丽建发〔2022〕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我市实际,现将《丽水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丽建发〔2005〕243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1日起施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11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建〔2019〕10号)等相关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丽水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修改,且《丽水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丽综执〔2019〕44号)中对道路日常巡查、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挖掘修复质量标准及非法挖掘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文件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

该文件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文件,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故该文件自印发之日即2022年3月1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处室:建筑业处,联系电话:0578-2106718。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