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6〕1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施“藏粮于地”战略,切实保障我市粮食生产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委《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6年起在我市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决定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和“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及省政府“打造整洁田园,建设美丽农业”的要求,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农业经营主体等,从保护耕地中获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增强全社会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提高耕地质量,遏制违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行为的发生,使我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有量,促进生态文明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绩效导向。结合村级土地民主管理工作,把耕地保护列入村规民约,将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绩效相挂钩,与改善抛荒和生态保护相挂钩,充分调动和落实村集体、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责任。
(二)规范有序。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政府财力,以及耕地面积、耕地质量等因素,合理制定耕地保护补偿办法和实施细则,制定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方案,依法依规、规范有序推进耕地保护补偿工作落实。
(三)分级负责。各县(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是落实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补偿资金筹集、审核、管理、发放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等单位制定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做好补偿资金管理监督工作。
(四)公众参与。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应当充分征求县(区)、功能区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代表的意见,积极宣传典型案例,切实接受各类监督。
三、补偿范围及对象
(一)补偿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二)补偿对象。省、县(区)、功能区的补偿资金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四、补偿与奖励
县(区)、功能区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补助标准每年每亩30元。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差别化补偿政策,即:一般耕地每年每亩30元,永久基本农田每年每亩40元,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每年每亩50元。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提高补偿标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耕地抛荒整治结果和农业“两区一基地”管护等相挂钩。
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奖励完成耕地保护任务较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有效改善耕地抛荒问题、实行耕地休养生息的种粮大户、农业经营主体和有关单位。具体奖励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措。由市、县(区)、功能区财政部门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指标调剂收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资金使用。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经考核确定的下拨资金可以补偿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补偿资金由村集体研究决定。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三)资金发放。省级补偿资金和县(区)、功能区补偿资金由县(区)、功能区、乡镇(街道)按照当地补偿办法,经公示后,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到补偿对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和延迟发放。市级专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奖励实施办法结合考核结果拨付至各县(区)、功能区财政,各县(区)、功能区要及时按规定拨付给补偿对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统筹使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耕地地力提升资金以及其他涉农资金,切实提升耕地保护补偿的工作实效。
(二)落实保护责任。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种植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要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面积)、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保护范围和面积、防止耕地“非农化”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管护责任、耕地保护补偿责任等相关内容,切实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被非法占用、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三)实施村级土地民主管理。各地应建立村级土地民主管理机制,建立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组长、普通党员、群众代表参加的村级土地民主管理工作议事班子,落实民主管理创建的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制定土地民主管理村规民约,建立土地民主管理重大事项议事制度和公开制度、土地动态巡查制度、耕地保护监督制度,落实土地监察“网格网络化”管理制度,及时发现、报告和有效制止违法用地,积极配合违法建筑拆除、复耕及土地案件查处,将矛盾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事不出村。
(四)建立公告公示制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分配结果、使用方案、使用情况等应当列入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户公开,在村公示栏、乡镇公共服务平台、有关部门的门户网站、农民信箱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期不少于7天。市专项奖励资金分配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财政局等单位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监督管理。将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绩效考核、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各级政府和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于破坏或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经查实,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外,扣发相关责任主体的当年补偿资金。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