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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贸易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贸易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贸局消〔201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甬商务法函〔2018〕17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商务法〔202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商务局,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经发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商务商发〔2013〕314号),进一步完善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精神,在商务部新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前,作为过渡,特制定《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贸易局

2014年1月13日

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及《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商务商发〔2013〕314号)要求,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管理,由浙江省商务厅每五年制定并下达浙江省仓储行业发展及油库库容规划,作为企业建设成品油库及申领经营资格的依据。成品油仓储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油库建设项目核准以及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按照《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2010〕24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宁波市贸易局负责所辖县(市)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监管,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气)站、点、船)发展规划编制。其中五年发展规划须经报省商务厅审定并纳入全省规划后,向社会公开组织实施;加油站(点、船)发展规划编制和布点规划调整,须经省商务厅批准后实施。负责成品油零售建设项目选址、设置间距审定、新建项目预核准、建设项目规划确认;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仓储经营项目综合竣工验收;负责市本级零售经营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核发及变更;批发、仓储和市本级零售企业年检;市场运行监测及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每季向省商务厅报备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核发及变更情况。按时做好全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总结和市场运行监测周报、月报、年报等工作,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省商务厅。

  第五条  各县(市)区商务局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和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受宁波市贸易局委托,负责组织零售经营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气)站(点、船)从事成品油(气)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县(市)区及以上政府因城乡规划调整,将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场地另作它用、将其所有设施从原经营地搬迁到另一地点重建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气)容量等设施、规模进行建设的行为。改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按原来设施、规模进行就地改造的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浙江省(宁波市)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附件1)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气)站(点)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关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财务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的水上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必须具有两个及以上全资自营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加油(气)站(点),并以管理公司名义统一纳税;管理公司须取得合法的办公场所。

  第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气)站(点)的(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申报程序及期限:

  (一)根据省商务厅(宁波市贸易局)下达的加油(气)站(点、船)行业发展规划,对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由市或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确定加油(气)站(点)建设地址、规模和面积;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

  (二)新建加油(气)站(点)项目,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用地企业需经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宁波市贸易局审核后下达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报名。

  (三)凡是获得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或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或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附表1)或《加油(气)站(点)迁(扩)建项目申报表》(附表2),由县(市)区商务及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一并报宁波市贸易局。

  (四)加油(气)船项目,由县(市)区商务、船舶管理部门联合,采用竞标方式确定经营企业;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附表3),由县(市)区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报宁波市贸易局。

  (五)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建设加油站,仍按《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第十五条第四款办理。

  (六)宁波市贸易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附宁波市贸易局签署意见的《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宁波市贸易局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企业凭宁波市贸易局批复和签署意见的《审批表》或《申报表》,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凭批复、《审批表》或《申报表》及设计方案办理加油(气)站(点)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方可正式施工。

  (八)加油(气)站(点)竣工后,企业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附表4),由宁波市贸易局或被授权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九)市或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附表6),行文并附相关材料上报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贸易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安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报程序及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经营,包括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在原批复限制数量基础上增加加油(气)站(点)数量、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先获得商务部核准外资进入的许可,在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后,再执商务部有关成品油经营的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出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贸易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时报商务部、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四条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申报程序及期限:

  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贸易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仅限管理注册,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参加新建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提交的材料(所有上报材料必须使用抽边夹,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县(市)区商务部门加盖核对章,以下相同):

  企业申请参加新建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应向宁波市贸易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1份。

  (一)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公告。

  (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的请示文件。

  (三)经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确认的加油(气)站规划布点与周边加油(气)站的间距图及说明。

  (四)参拍企业须出具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由所在地开户银行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参拍者有效的资金证明(资金规模须与出让土地价格相匹配,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企业可不出具资金证明)。

  (六)由所在地县(市)区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上年度年检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七)由所在地县(市)区及以上国税、地税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一年内无偷税、漏税行为记录的证明。

  (八)与上年度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供油协议。

  (九)持有成品油零售(不包括加油点及零售管理公司)及专项用户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管理权限出具上年度年审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十)跨省界的参拍者,除出具上述相关的条件证明外,还需提交所在地省级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的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出具商务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未超过商务部核定的加油站数量(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证明。

  第十六条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新(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应向宁波市贸易局提交《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原件4份,其他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具备条件、经营方案等)。

  (二)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审批表》或《申报表》需由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相关文件材料。

  (三)加油(气)船项目,提交《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由县(市)区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中签署意见。若是新建项目,附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由县(市)区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和船舶管理部门联合盖章有效)。若是旧船更新项目,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五)新设立企业的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六)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的请示。

  (七)省商务厅(宁波市贸易局)加油(气)站(点)规划实施的确认文件。

  (八)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气)站(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宁波市贸易局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九)项目建设选址与周边加油(气)站(点)的间距现状图及相关说明(须企业和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十)迁建项目,还需提交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一)原地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加油(气)站(点)土地证和经营设施产权证明、《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三)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加油(气)站(点、船)竣工验收并申请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加油(气)站(点、船)竣工验收并申请零售经营资格,应向宁波市贸易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验收并申领证书的申请报告,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二)县(市)区商务部门出具的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文件。

  (三)宁波市贸易局出具的项目建设批复和《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以及项目设计方案会审通过的证明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复印件。

  (四)与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附加燃气功能的加油站还应提交与燃气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供气协议;同时附批发经营企业资质证明。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七)经市或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牵头的县(市)区及以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的人员名单;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试生产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检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可以待加油站开业后10天内补交);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八)加油(气)船的验收,提交由港口、海事(船检)或渔业(渔政)或内河(船检)等船舶和水域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格证书(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吨位证书、安全证书、防止油污证书及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旧船更新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九)迁建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地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和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十)由县(市)区及以上质监、消防、安监等部门出具的从事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加油(气)站(点、船)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十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加油站增加加气功能申报程序与材料:由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填写《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需由建设(城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预审意见,报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审核后报宁波市贸易局审批。

  第十九条申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须提供的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应向宁波市贸易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申请理由、全资自营加油(气)站(点)数量及运行情况等)。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办公场所产权证明。

  (四)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零售管理公司请示文件。

  (五)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权属证明,所有加油(气)站(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清单。

  (六)所在地县(市)区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县(市)区及以上国(地)税部门要求新公司统一纳税的证明材料。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条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与期限: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需要变更或证书遗失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7),并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变更登记表》盖章确认后,附变更材料报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贸易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加油(气)站租赁经营应当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出租的加油(气)站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条件,符合浙江省(宁波市)加油(气)站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承租经营企业应具有成品油批发或零售(加油站)经营资格,租赁经营时间须在5年以上,签有租赁经营协议或合同。同时,须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原省经贸委已核准的除外),并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标注“租赁经营”字样。租赁期满不续租的,及时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点不允许租赁经营。

  第二十二条成品油零售及专项用户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包括企业转让、收购、改制、控股方发生变化等),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经营单位应按设立条件重新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办理投资主体变化等事项的,应先取得商务部外资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 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供的材料:

  企业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向宁波市贸易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加油(气)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明(2005年以前颁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可适当放宽条件,由加油(气)站(点)的原产权单位提供土地权属关系及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证明文件)。加油(气)站租赁经营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上级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及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培训证书;涉及股份制企业人员调整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附公司章程);涉及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涉及家庭财产转移的还应提供相关协议及证明,必要时需提供相应的公证证明。加油(气)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新的出资协议及产权证明,必要时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油(气)站(点)经营场所土地及房产合法使用权证明;县(市)区及以上地名办或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经营证书遗失(含正本或副本),应提供: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注册所在地司法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需提供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应向宁波市贸易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原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文件(包括出让申请及经营资格注销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附表8)。

  (二)原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经营项目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保护评估批复意见;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经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证书正、副本原件。

  2005年以前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其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应提供“原企业批准成立文件”、所在地土地和建设部门的说明材料及“法院强制拍卖、招拍挂取得经营权文件”、“有效的改制或产权处置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四项中的任何一种证明文件。

  (四)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报告;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五)提供经过公证的无债务纠纷的企业转让协议。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新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七)新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新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九)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原企业出让和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经营资格终止、

撤销程序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六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应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七条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贸易局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准注销的,将注销企业的名单上网公示,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程序: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市或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由宁波市贸易局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告知企业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宁波市贸易局及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第三十条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二)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第六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办理程序、时间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一条年度检查时间及办理程序: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在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参加年审,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表9),并按本细则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宁波市贸易局年审;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由县(市)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年审;市属经营企业可直接报宁波市贸易局年审。

  对于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机关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同时在《检查登记表》内签署“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宁波市贸易局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10),责令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对经营企业当年无故不参加年检的、不再具备成品油经营基本条件的、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歇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报请省商务厅、商务部核准后,依法撤销经营资格;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报经宁波市贸易局核准后依法撤销其经营资格,并将撤销决定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同时在《检查登记表》内签署“不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以备后查。市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将年度检查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和宁波市贸易局。

  第三十二条年度检查提交材料

  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应向市或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七)油库或加油(气)站(点、船)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油库或加油(气)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宁波市贸易局出具的油库或加油(气)站(点)的批复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文件。

  (九)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并提供消防、安全、环保(油气回收合格)等相关方面的合格证明。

  (十)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章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的规划管理:

  (一)严格执行全省(宁波市)成品油仓储和加油(气)站(点、船)行业发展规划,无规划的不予建设;有规划但未遵照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的,经省商务厅、宁波市贸易局查实后,按照情节轻重核减或取消规划指标;已下达规划或立项批复的,予以撤销。

  (二)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成品油中转储运基地发展规划;已具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油库改扩建项目仍按《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第七章第39条第二、三、四款执行。

  (三)各地新增加油(气)站(点、船)规划布点,原则上在控制数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对新建道路(航道)、扩大城区和新设各种开发区、港区需增加或调整加油(气)站(点、船)规划布点的,由县(市)区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全监督等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区商务部门报经宁波市贸易局核准认可并报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加强成品油经营项目的建设管理:

  (一)宁波市贸易局下达同意建设加油(气)站(点、船)项目批复后,企业一般不得改变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的,应按原上报程序商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宁波市贸易局并经省商务厅重新核准。建设地址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的,应持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整建设地址的文件,报宁波市贸易局并经省商务厅重新确认规划后,才能按程序重新申报。成品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批复的投资主体申报领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验收中,要对照项目批准文件,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定的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进行设计并施工,对投资主体、建设地址与批文不符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验收,同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各级商务及相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成品油经营建设项目。任何人不得未批先建、变相转让或异地迁建成品油经营项目。

  (二)对现有加油(气)站(点)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的路段,不再安排原地扩建。鼓励在未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路段的加油点,申报增加汽油或燃气经营项目;鼓励在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的同一路段上,对两座及其以上加油点进行整合,以其中一个点为基础提升为加油(气)站。

  (三)对不涉及增加土地、储油(气)罐、油(气)罐容量、加油(气)机和经营品种的原地改建项目,可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宁波市贸易局备案。对仅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整改的,企业应凭整改通知书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整改。严禁企业擅自超范围整改,以整改替代原地改(扩)建的,要依法查处。

  (四)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质改变等原因需拆除的加油(气)站(点),一般由拆迁企业或部门按照政府拆迁赔偿有关规定处理。迁建加油(气)站(点),应符合省商务厅(宁波市贸易局)下达的加油(气)站(点)布点规划,出具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拆迁文件和动迁部门的拆迁协议;迁建到规划布点外的,按照加油(气)站(点)规划调整申报程序,由宁波市贸易局报经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加油(气)船因船况等原因退出经营的,允许原业主“以一换一”更新船舶,凭新船舶的国籍证书,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业主不再继续经营的,由船舶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终止经营资格,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同时,按照“废一还一”的原则,由县(市)区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船舶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标方式确定新业主,新业主凭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按新设立加油(气)船程序重新申报。

  (六)国、省道,县、乡道沿线及城区内原则上不再新设加油点(含流动车)。鼓励有条件的加油(气)站(点),按原地扩建申报程序,经县(市)区及以上建设部门同意,申请增加液化气经营项目。

  (七)加油(气)站(点)建设项目二年内,无特殊情况且项目无实质性进展的,省商务厅和宁波市贸易局批文原则上自动失效。

  第三十五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经营资质管理

  (一)军队等专项用户的加油(气)站不能申领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并严格禁止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

  (二)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证书仅限于工商注册登记,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不得既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又保留一座或多座独立法人资格的加油(气)站(点)。对跨县(市)区界或市界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的,由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统一纳税和管理的相关证明;对已出租的所属加油(气)站(点)的,不得申领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经营证书。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告知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经宁波市贸易局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加强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管理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预警工作,上报成品油市场运行分析及周报、月报,建立健全成品油应急机制,维护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运作。对可能引起市场运行异常波动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了解经营情况时,要出示相关执法证件;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的依法管理:

  (一)未经省商务厅授权或宁波市贸易局委托,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越权、放权处理成品油市场管理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经营企业办理临时性经营许可证或向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管的费用。

  (二)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相应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及时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三)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擅自越权或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在成品油市场管理中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宁波市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未涉内容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

  附件:1.浙江省油库、加油(气)站(点、船)规划布局

  原则和设置标准

  2.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加油站设置间距问题的解释

  3.成品油经营许可申报表文本

  


  附件1

浙江省油库、加油(气)站(点、船)

规划布局原则和设置标准

  一、油库设置服务半径

  经济区域内中心油库,原则上辐射半径应在150公里左右;设区市根据所辖区域范围设分销油库,辐射半径在100公里左右;浙东南地区每县(包括县级市)设2—3座直销油库,浙西北地区每县(包括县级市)设1—2座直销油库,辐射半径在60公里左右。

  二、加油(气)站(点、船)布点原则

  (一)城区加油(气)站。县级及其以上城市的加油(气)站服务半径均不低于0.9公里。

  (二)公路沿线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沿线配合服务区、停车区建设,原则上一区一对(2座)加油站(服务区平均间距应为50公里,停车区与服务区或停车区之间距离宜为15-25公里);国、省道公路沿线每百公里原则上不超过6对(12座);县、乡道公路沿线每百公里原则上不超过5对(10座)。国、省、县、乡公路沿线加油站主体工程必须在建控区外建设。

  (三)乡镇(村)加油(气)站(点)。年用油量1000吨以上的可设置1个加油站;车辆保有量200辆以上的可设置1个加油站。对边远的山区、农村及海岛陆地网点可适当放宽。

  (四)水上加油点(船)。年销售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可设一个加油点,渔港区可适当放宽。

  三、加油(气)站(点)建设规模

  (一)单站规模:城市建成区不应建设一级站,油罐总容积不应超过120立方米(柴油折半计算),单罐容量不应超过50立方米;高速公路及其附线上加油站规划应符合高速公路服务区及进出口建设规划,不得另开出口建设;城区、省道新建加油站以二级站为主;县乡道以三级站为主。用地面积:市区站按国家标准执行(按昼夜加油的车次数分为四个档次:1200、1800、2500和3000平方米);其它地方一级站控制在4700平方米以内,二级站控制在3300平方米以内,三级站控制在2000平方米以内。

  (二)单点规模:陆上加油点,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50平方米,埋地柴油储罐容积在15立方米以上60立方米以下;岸基加油点,场地面积控制在12000平方米内,近海沿岸的储油罐容积不低于300立方米,内河(江)航道沿岸的储油罐容积不低于200立方米,并有相应油码头等其它接卸的配套设施;流动加油船(驳),在内港的载重吨位不低于100吨、在外海的海域载重吨位不低于200吨;陆上配送点,储油罐容积不低于200立方米,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配送车,并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附件2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加油站设置间距问题的解释

  2010年8月,我厅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修订颁发了《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针对实施过程中,各地咨询较多的《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中加油站设置间距问题,现进一步解释如下:

  一、关于城区加油站设置原则。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即与周边相邻加油站的车行距离不得低于1.8公里。

  二、关于国省道加油站设置原则。国、省道公路沿线原则上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12座),即在总量符合要求的基础上,与相邻加油站距离原则上不得低于8.3公里。对略低于8.3公里的,由市或县商务主管部门商同级规划部门同意并说明其原因。国省道公路穿越城区的路段可参照城区加油站设置原则界定,即原则上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加油站距离不得低于1.8公里。

  三、关于县乡道加油站设置原则。县、乡道公路沿线原则上每百公里不超过5对(10座),即在总量符合要求的基础上,与相邻加油站距离原则上不得低于10公里。对略低于10公里的,由市或县商务主管部门商同级规划部门同意并说明其原因。

  四、关于乡镇镇区加油站设置原则。对年用油量1000吨以上的乡镇镇区内可设置1个加油站。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边远山区、农村及海岛陆地的乡镇镇区可适当放宽;对人口比较集聚且用油量比较大的集镇,可参照城区加油站设置原则执行。

  以上解释,请结合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文一并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3

成品油经营许可申报表文本

  附表1:《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略)

  附表2:《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略)

  附表3:《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略)

  附表4:《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略)

  附表5:《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略)

  附表6:《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略)

  附表7:《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略)

  附表8:《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略)

  附表9:《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略)

  附表10:《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