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军队移交企业免征契税的通知
辽地税法〔2000〕138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5-0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明传电报《关于军队移交企业办理土地和房产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传[2000]25号)有关精神,现就军队移交企业
契税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军队移交企业凭房地产划转文件和经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企业法人为依据,到所在地
契税征收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可一次性免征房地产
契税。取得免税证明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