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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加强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甬财政发〔2020〕9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财法〔2021〕17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财法〔2022〕81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文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甬财法〔2023〕89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区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浙财综〔2019〕2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本次调整后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照财综〔2018〕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分成缴库。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全额缴入县级国库;养殖用海以外的其他用海海域使用金,按照中央30%、市级20%、县级50%的比例就地缴入国库。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中央20%、市级30%、县级50%比例就地缴入国库。

三、关于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申请人申请免缴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不含养殖用海)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申请人在填写《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免缴申请表》(附件2)并附有关支撑材料,经用海项目所在地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以《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书》(附件3)形式批复申请人,不再另行发文。其他的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将海域使用权出让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涉及论证评估和政策处理等所需相关费用纳入属地年度预算。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其他事项按照财综〔2018〕15号和浙政办发〔2020〕33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财政综〔2009〕636号)自本通知施行后作废。



附件:1.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2.《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免缴申请表》

3.《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书》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27日



宁波市海域级别划分表


海域等别

行政区

级别

三等海域

北仑区

-

Ⅱ级

Ⅲ级

镇海区

Ⅰ级

-

-

鄞州区

Ⅰ级

Ⅱ级

-

四等海域

余姚市

Ⅰ级

Ⅱ级

-

慈溪市

Ⅰ级

Ⅱ级

-

五等海域

奉化区

Ⅰ级

-

-

宁海县

Ⅰ级

-

-

象山县

Ⅰ级

Ⅱ级

Ⅲ级





《关于贯彻落实加强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30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宁波实际,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加强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6月,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调整公布了浙江省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标准(宁波除外),明确要求宁波市自行制定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2020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3号)明确,“宁波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之间的海域使用金分成比例由宁波市自行确定,省级不参与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分成”;“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减免规定,由宁波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有必要制定明确我市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分成比例以及减免规定。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我市海域使用金同等同级标准与省里一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参照省里标准,按照财综〔2018〕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分成缴库。我市海域使用金分成缴库仍延续现行政策,养殖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全额缴入县级国库,养殖用海以外的其他用海海域使用金按照中央30%、市级20%、县级50%的比例就地缴入国库;对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将省级分成部分全部留归市级,按照中央20%、市级30%、县级50%比例就地缴入国库。

(三)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有关减少文山会海、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并简化市级海域使用金免缴申请审批方式,将申请人提交报告调整为提交申请表,将文件审查审批调整为表格审查审批。

(四)要求各地将海域使用权出让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涉及论证评估和政策处理等所需相关费用纳入属地年度预算。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其他事项按照财综〔2018〕15号和浙政办发〔2020〕33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海域定级及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简要说明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海域定级技术指引(试行)》要求,对15类用海方式(六类指标体系)进行定级,对全部25类用海方式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采用“同等定级,统一评价”的定级思路,针对每类指标体系,统一进行海域自然资源综合评价,同一等别的区县(市)海域进行综合分值统一排序并实施级别划分。根据海域资源禀赋、自然条件、区位条件、资源利用条件、生态环境条件和用海适宜条件等,将宁波市海域划分成若干评价单元,依据评价指标及其权重计算评价单元综合分值,考虑海域管理的可操作性和实际需要,沿海部分区县(市)海域面积较小,综合分值差距较小,无法达到划分三级要求,为体现海域区域差异,划分为1或2级,象山县海域采用3级划分。

对具有区域差异的15类用海方式采用级别综合分值均值增幅确定调整系数。建设填海造地用海、农业填海造地用海和非透水构筑物用海、透水构筑物用海、港池、蓄水用海和专用航道、锚地用海平均增幅4.44%,其他围海用海和其他开放式用海平均增幅2.00%,围海式游乐场用海、浴场用海和开放式游乐场用海、盐田用海平均增幅4.22%。养殖用海仍以浙江省现行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浙政发〔2009〕8号)为征收标准。

调整后,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Ⅰ级海域增幅区间在4-8%,平均增幅7.3%,Ⅱ级海域增幅区间在2-4%,平均增幅为3.7%,Ⅲ级海域执行国家分等标准,增幅为0%。

四、解读机构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宁波市财政局综合处、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域海岛处

联系方式:0574-89388214、0574-89187050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