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风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7〕1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市级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风险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市级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风险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障支付风险防范能力,健全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实施新一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0号)、《
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 ( 浙人社发〔2017〕59号
)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风险金是指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应对其他社会保障资金支付困难,在社会保障资金正常安排和筹措形式之外,通过拓展其他渠道筹集,用于防范地方社会保障支付风险而建立的政府专项资金,包含“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和“统筹社保风险金”。
第三条 社会保障风险金实行市级统筹,对社会保障风险金实行统一管理。市财政设立“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和“统筹社保风险金”专户,分别核算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和统筹社保风险金收支。
第四条 财政、人力社保、国资、国土资源、民政、审计、
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五条 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风险金的主要来源:
(一)从按规定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二)从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中提取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三)政府年度预算中安排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四)社会捐助;
(五)社会保障资金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可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第七条 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风险金的主要标准:
(一)财政部门对经营性土地从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中按照不低于出让收入15%的比例提取充实社会保障资金,对其他土地按宗地总面积以不低于6万元/亩标准提取,对涉及使用耕地的宗地在上述二项标准基础上再按不低于14万元/亩耕地标准提取;
其中:经营性土地按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15%计提部分,其中5%的部分计入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其余10%计入统筹社保风险金;其他土地按宗地总面积以4万元/亩标准计入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2万元/亩标准计入统筹社保风险金,对涉及使用耕地的宗地另按14万元/亩耕地标准计入统筹社保风险金;
(二)财政部门按照当年实际上交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总额的30%提取计入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三)市本级、定海区、普陀区分别以上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数为基数,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新城管委会及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分别以上年体制结算收入数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提取计入统筹社保风险金。
第八条 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的用途:
(一)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一次性政府转轨补贴及转轨超龄人员缴费优惠部分;
(二)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金缺口;
(三)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缺口;
(四)用于其他重大或突发性社会保障支付风险;
(五)经市政府批准用于弥补其他社保基金缺口。
第九条 统筹社保风险金的用途:
(一)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低于6个月时,可视情弥补基金缺口;
(二)补充按省政策要求计提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部分,弥补基金不足;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社会保障风险金属政府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防范地方社会保障支付风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社会保障风险金预决算制度,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筹集、使用、管理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一般公共预算中计提社会保障风险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社会保障风险金的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 原《舟山市市本级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办发〔2011〕152号)第八条第一款“从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中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充实社会保障金”,对其中在2017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经营性土地,其计提社会保障风险金的比例调整为15%,对涉及使用耕地的宗地在此基础上再按不低于14万元/亩耕地标准提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舟山市市本级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办发〔2011〕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