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省社保中心参保的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杭州市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2〕2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推进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浙人社发〔2011〕220号)精神,为做好在省社保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杭州市社会化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杭州市社会化管理的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省社保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具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户籍。
二、符合移交杭州市社会化管理的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一)申请。退休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向企业提出移交杭州市社会化管理服务书面申请,由企业统一携带下列材料(其中第1、4、5项需同时提供电子稿)向市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退管中心)提出申请: 1、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表(附件1);
2、退休人员户口簿及复印件、个人要求移交杭州市社会化管理申请;
3、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复印件);
4、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名册汇总表(附件2);
5、退休人员有关待遇发放信息表(附件3)。
(二)审核。市退管中心负责对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档案移交。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企业与退休人员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签订《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协议书》(附件4),并按照《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办法》(杭劳社险[2004]137号)要求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整理后移交退休人员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移交档案数量较多、分布面较广的企业,可向市退管中心申请安排集中移交。
三、退休人员移交杭州市社会化管理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发放仍由省社保中心负责;退休人员从移交手续完成的次月起享受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相应待遇,其中已享受随养老金发放的养老金补贴相应核减。
四、省社保中心参保的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杭州市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待遇及管理服务所需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具体结算和预拨申报手续由市退管中心按照浙人社发〔2011〕220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五、在省内其他统筹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省部属企业杭州市区户籍退休人员,可参照在省社保中心参保人员办理社会化管理移交手续,有关待遇及管理服务所需费用,由基本养老金发放地政府全额承担,企业在办理移交手续时,需提供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同意转入杭州市区社会化管理的联系函及当地政府对所需经费保障文件。
六、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报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
2、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名册汇总表;
3、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有关待遇发放信息表;
4、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