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21〕43号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主体: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 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规定,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继续维持原用电价格政策,具体如下:
一、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2025年底前,暂免收基本电费,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向电网企业报装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平均电价水平;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二、本市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限为每千瓦时1.3元。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