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6〕2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2-19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规定,所转文件自2012年7月1日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2006〕10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含金成分产品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对属于应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7115901090、7114200090、71110000、28439000,但又不含黄金、铂金成分的出口货物,必须严格对照本《
通知
》附件《非含金(铂)产品统计表》所列产品范围,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不得擅自突破。对其他上述海关商品代码之内但又不属于《非含金(铂)产品统计表》所列产品的不含黄金、铂金成分的出口货物,各市应严格审核后详细说明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省局批准。
二、对本《
通知
》下发前已出口的符合文件规定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抓紧办理;已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25号
)规定办理了出口免税手续的,应按照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三、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向省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