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津规自详发〔2019〕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施行的局发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19年8月15日)规定,继续施行
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有关单位:
依据《
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制定了《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9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符合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前提下,本市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以外区域的控规实施方案的编制、修改以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须遵守
《规定》和本细则。
第三条 兼容用地是指控规中单一性质用地可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其他性质建设内容。其他性质建设内容超过15%的为混合用地,需在控规中明确。控规中无混合用地标注的,严禁将单一性质用地作为混合用地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 鼓励兼容情形是指为提升城市活力,构建窄路密网城市格局,增加城市配套设施建设而给予不纳入容积率计算、额外增加建设规模的奖励政策。
第五条
《规定》适用于新建、在建、既有项目改造类项目。在建类项目是指依法开工建设,尚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既有项目改造类项目是指对现有合法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翻建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独立宗地实施兼容性建设的建设单位必须为土地使用权属方。考虑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等公益属性设施一般为政府投资,政府所属独立宗地建设单位可为用地所在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共用宗地建设单位可为业主大会、全体业主、取得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授权的用地所在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兼容用地应遵循“公益优先、保障安全、功能互利、环境相容”的原则,符合
《规定》兼容情形要求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须承诺兼容建设内容不对主要用地性质的建筑产生安全、环境、消防等负面影响。
第八条 已核发规划许可的在建类项目按照
《规定》和细则要求进行兼容的,均视为符合控规、已核发的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不再变更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等文件。符合相关设计标准,增加建筑密度、高度的,视为符合控规、已核发的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不再变更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等文件。因兼容增加建筑面积的,需变更建设工程许可证,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涉及增加经营性建筑面积的,还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二章 兼容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条
《规定》明确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大类核发规划许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控规规划用地性质为(或属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菜市场、加油加气站、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除外)的未出让用地,城乡规划审批部门可依申请按照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核发规划条件。
(二)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性质为(或属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菜市场、加油加气站、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除外)的已出让用地,根据建设单位需求,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安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其他业态内容(服务型公寓除外)的,均属于符合控规和规划条件,不需变更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依法按程序向城乡规划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除外)、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中兼容的生产服务设施包括产品研发用房、产品展示用房、技能培训用房等非生产配套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活动室等职工生活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为企业办公用房。
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除外)、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兼容的生产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可统称为服务设施整体计算。
第十一条 居住用地在建或已建成项目中增加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等公益属性设施的,应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等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按
《规定》要求兼容的商业服务业设施不包括服务型公寓。
第十三条 因兼容建设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共停车泊位的,项目属地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对建设兼容设施公益属性的认定文件。
第三章 兼容情形规划审批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
《规定》兼容情形要求,在建设项目中应用兼容性政策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未供地的用地
城乡规划审批部门依申请按照控规的规划用地性质、指标和相关要求核发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在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可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
《规定》要求的其他性质建设内容;兼容的建设内容不对主要用地性质的建筑产生安全、环境、消防等产生负面影响。
(二)已供地的用地
对于在控规和出让合同建设规模范围内,不涉及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和补交出让金的用地,根据建设单位需求,在主要用地性质不变情况下,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安排不超过地上总规模15%
《规定》要求的其他性质建设内容的,均属于符合控规、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土地出让合同。
已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
《规定》增加或改变兼容内容的,不需变更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增加或改变兼容内容不涉及建筑位置、计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特定区域的建筑高度、服务设施、国家政策要求、整体建筑风格8项城乡规划管理内容变化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如因增加或改变兼容内容导致已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以上8项城乡规划管理内容变化的,应依法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四章 鼓励兼容情形规划审批和用地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
《规定》兼容情形要求,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中兼容内容增加或变更为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共停车泊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未供地的用地
城乡规划审批部门依申请按照控规的规划用地性质、指标和相关要求核发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在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在满足控规要求及相关配置标准的基础上,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共停车泊位的,所兼容的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共停车泊位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对于 2019年2月20日
《规定》施行前已核发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在有效期内但尚未供地的,需变更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
(二)已供地的用地
1.在建类项目
对于符合
《规定》要求,在建类项目中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共停车泊位的,兼容的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共停车泊位建筑面积不纳入控规和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中容积率(建设规模)计算。
(1)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单位需求及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兼容设施公益属性的认定意见,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应当明确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共停车泊位的具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占地上总建筑规模的比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涉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规划指标分别函告建设单位和市土地交易中心,依法按程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涉及增加公共停车泊位还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签订后,城乡规划审批部门依申请依法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单位需求,在拟变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应当明确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共停车泊位的具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占地上总建筑规模的比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涉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规划指标分别函告建设单位和市土地交易中心,依法按程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涉及增加公共停车泊位的还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签订后,城乡规划审批部门依申请依法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2.既有项目改造类项目
根据建设单位需求,既有项目改造类项目中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共停车泊位的,兼容的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共停车泊位建筑面积不纳入控规和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中容积率(建设规模)计算。
在办理自有用地规划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兼容设施公益属性的认定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应当明确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共停车泊位的具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占地上总建筑规模的比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并公示后,补签土地出让合同;涉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规划指标分别函告建设单位和市土地交易中心,依法按程序补签土地出让合同,涉及增加公共停车泊位的还需补交土地出让金。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后,城乡规划审批部门依申请办理附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自有用地规划条件。
第十六条 对于界内用地面积不大于 的新建居住用地兼容内容增加或变更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城乡规划审批部门依申请按照控规的规划用地性质、指标和相关要求核发规划条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可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商业服务业设施,所兼容的商业服务业设施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
在后续规划许可中,根据建设单位需求,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应当明确商业服务业设施的地上地下建设规模、总建设规模占地上总建筑规模的比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涉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规划指标分别函告建设单位和市土地交易中心,依法按程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签订后,城乡规划审批部门依申请依法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不动产登记和房屋管理
第十七条 因兼容而增加的建设内容,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兼容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共停车泊位或建设停车楼、界内用地面积不大于 的新建居住用地因兼容增加商业服务业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还需提交土地出让金补交证明。
第十八条 按
《规定》要求兼容建设的社区公益性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参照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模式移交给所在区政府,所在区政府做好房屋使用后续监督管理。
按
《规定》要求兼容建设的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移交给认定其公益属性的所在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接收移交单位做好房屋使用后续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除外)、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按
《规定》要求兼容的生产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土地按照主要用地用途管理,土地及地上物不得分割。
第二十条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小学用地、卫生防疫用地、特殊医疗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除外)、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按
《规定》要求兼容建设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加油加气站除外),土地及地上物不得分割。
第二十一条 因兼容增加公共停车泊位或建设停车楼的,公共停车泊位或停车楼不得分割。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共用宗地因兼容增加公共停车泊位或停车楼的,参照兼容社区公益性设施模式办理和移交。
第二十三条 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用地按规定要求兼容增加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的,房屋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要件办理商业服务业设施的房屋销售许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规定》和细则实施案例式管理,各区城乡规划审批部门在办理首种类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业务会审议。同类型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不再报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综合验收时,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兼容比例和建筑规模进行验收,对于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实施的建设,由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
《规定》和细则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权对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依法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及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
《规定》和本细则要求开展有关工作,兼容比例严格按照不大于15%控制,每年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
《规定》和细则执行情况报告,随时根据工作实际提出
《规定》和细则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相关处室按职责每年对各区上年度
《规定》和细则执行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规定》到期后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