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市区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7〕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22〕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55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区生育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加强生育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市区(含所属各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原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另行进行补偿的费用调整为由医疗保险基金进行补偿,标准如下:剖宫产1800元,助产分娩12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800元。分娩时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依法生育,且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男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上述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补偿。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 华 市 财 政 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