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浙社险〔1999〕66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萧山市社保局、余杭社保委,原行业统筹管理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下达前发生的企业职工流动,已按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0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基金转移手续的,不再重新结算;尚未办理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手续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办理。本通知下达后企业职工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统一按本通知和省劳动厅
浙劳险〔1998〕43号文件规定办理。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