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金政办发〔2021〕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提升园区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打造升级版小微企业园,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小微园办〔2020〕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园区发展定位
(一)打造特色化基础平台。小微企业园是小微企业集聚、规范、创新、绿色、安全发展的特色化基础平台,新产业、新动能培育孵化基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承载地,具有准公共属性。
(二)打造特色化产业平台。坚持“一园一业”“一园一品”原则,聚焦本地重要标志性产业链和传统优势特色产业链,按照产业类别,遴选同类优质小微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园区产业集聚度不低于70%;鼓励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园。
(三)打造特色化政府服务平台。要把小微企业园作为政府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精准便利的公共服务、及时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加强园区建设规划
(一)抓好总体建设规划。按照“布局科学、规模合理、产业协同、分步推进”原则,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开发区(园区)整合提升等工作,以“区中园、园中园、镇中园”等形式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园。鼓励规划建设一批配套高端制造和培育新兴产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园。
(二)提高制造业小微企业园比重。各地要在产业发展规划中统筹谋划建设制造业小微企业园,确保新增小微企业园以制造业小微企业园为主。聚焦标志性产业链和传统优势特色产业链,谋划建设制造业细分领域的小微企业园。
(三)加强入园企业培育。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园在产业集群、企业集聚、要素集约、服务集成和治理集中等方面的优势,加强入园企业培育,制定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小升规”工作方案,支持入园企业发展壮大。
三、完善园区建设标准
(一)明确建设规模要求。新建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原则上占地面积应在10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其他类型小微企业园规模要求可适当降低。
(二)明确主体建设要求。各地要研究制定小微企业园建设导则,明确不同产业类型小微企业园的建筑密度、厂房层高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小微企业园建设规范有序。
(三)明确生产生活配套要求。各地要明确小微企业园道路、电力、消防、安全、环保、信息网络、物流仓储、供热供气、商务办公、住宿餐饮、物业管理等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要求,为企业生产和员工生活提供便利。
四、加强园区建设规范
(一)规范项目立项审批。小微企业园建设项目由各地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组织联审,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立项。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施工许可、消防安全、能评、环评、招投标等手续。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按要求报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认定。规模较大、分期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可分期进行审核认定。
(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各地要制定小微企业园分年度建设计划,与小微企业园开发主体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对在建和新开工小微企业园项目实行全流程清单式管理。小微企业园开发主体要制订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小微企业园主体建设目标、产业定位、招商方案等内容。
(三)加强政府投资引领。坚持以政府主导开发为主,其他市场主体开发为辅的多元开发模式,加大政府对小微企业园建设的投入力度。各地政府自建自持(含委托代建)小微企业园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国有资本应侧重于投资建设以制造业标准厂房和科创孵化类为主的小微企业园,提供低成本发展空间;民间资本可以租售结合方式投资开发。鼓励行政村抱团出资参与小微企业园建设。
五、加强园区管理规范
(一)打造专业化运营机构。鼓励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管理模式,培育和引进集企业招引、运营管理、产业链服务于一体的品牌化、专业化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可实行或纳入社区化管理。
(二)严格企业出入园机制。各地要制定企业入园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入园的基本条件、产业导向、入驻流程等内容。支持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或同步实施技术改造的小微企业优先入园。由各地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对入园企业进行联审,并由园区与入园企业签订履约和出园协议,对项目投资强度、亩均效益、安全环保等进行约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自首次入驻或省级认定年度起设置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不实施资源要素反向倒逼政策。
(三)推进数字化赋能行动。各地要加快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设,重点突出园区智慧化管理和智能化安全环保监控预警等基本功能,推动入园企业实施网络化、智能化、数字化改造,提升园区数字化管理水平。按照省数字化园区建设统一接口标准,与全省小微企业园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四)加强安全环保消防监管。各地要建立属地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园区、入园企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小微企业园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的安全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督促新建小微企业园接入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数字化平台。生态环境部门要把小微企业园纳入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运体系,对承担统一收运的单位在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园区属地管理部门、园区运营机构、入园企业要落实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检查报告制度。
(五)严格实施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各地要结合小微企业园建设发展情况,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孵化培育成效和企业服务功能,按不同类型园区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完善星级评定标准,创建一批绩效高、配套全、服务好、环境优的高星级园区。
六、加强园区产权管理
(一)采用租售模式。鼓励小微企业园通过租赁方式经营。以工业地产模式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对生产经营用房租售比例、租售价格、转让条件等进行明确,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进行不动产登记和转让(销售),产权销售及不动产权属登记参照房地产管理模式办理,入园企业购置或租用的厂房和非生产性用房等设施应当自用,未经批准不得转售和处置。
(二)明确分割标准。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允许小微企业园进行定制化预售和产权分割并办理权证,预售办法参照商品房预售规定执行。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及消防安全的条件下,生产性用房可按幢、层、竖向单元为基本分割单元,双拼、多拼生产性用房允许竖向单元按层分割,且单层最小分割单元不少于500平方米。
(三)明确自持标准。社会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自持比例不得低于20%,食堂、宿舍等必须自持,自持年限与用地年限相同。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转让或出租。项目用地内的公共配套设施(道路、绿化、配电、消控、门卫等)作为小微企业园内各产权人的共同共有部分。
(四)加强对工业地产的管控力度。各地要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投资和引导,以限地价、限房价、限转让、限转租、限自持等方式对工业地产开发进行适度管控。原则上,市区范围工业地产类小微企业园的销售均价不得超过2900元/平方米,最高售价不得超过3900元/平方米。各县(市)根据实际制定限价标准。工业地产类小微企业园土地出让可采用“限地价、竞无偿移交厂房面积”的方式,即:在出让过程中,当土地竞价溢价率达到一定比例时(最高不超过50%),则竞无偿移交政府的小微企业园厂房,移交面积多者中标。移交政府的厂房,产权归政府所有。以工业地产模式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的存量用地,应先由政府收回,重新进行公开出让。工业地产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不符合规划功能用途的成套住宅、宾馆等设施。
七、加强资源要素保障
(一)加强建设用地保障。各地要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用地等资源,结合工业用地全域整治,加大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保障;鼓励符合规划的低效物流用地通过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变更为工业用地,用于小微企业园建设。对利用批而未供、闲置或低效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园的,优先给予保障。
(二)加强金融等要素保障。各地要把小微企业园列入实施“融资畅通工程”的重点服务对象,开展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首贷户拓展行动”,稳步提升信用贷款和无还本续贷业务占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贷款可按照重点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授信管理。加强用电服务保障,降低入园企业用电成本。开展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实施政策激励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的依据。
(三)加强公共服务保障。各地要把小微企业园纳入“三服务”重点对象,优先向小微企业园和入园企业发放各类服务券。为入园企业提供企业融资、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安全生产、快递物流、公共仓储、电商直播等专业化全方位服务。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工业设计中心、人力资源产业园、电商园与小微企业园对接联动。
(四)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各地要全面梳理和总结提炼小微企业园建设运营成功经验,积极创新小微企业园投资建设、运营管理、集成服务、企业培育、数字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举措和政策措施,以现场会、案例汇编、工作简报、媒体宣传等方式,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营造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小微企业园发展的良好氛围。
八、其他
(一)小微企业园激励引导政策另行制定。
(二)本意见自2021年9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市经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政策实施期间,国家、省有新政策要求的,按新政策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12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有关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提升园区质量,市经信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强化政策引导,全面打造升级版小微企业园。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小微园办〔2020〕6号)精神,结合金华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有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园区发展定位。明确了园区的概念和定位,小微企业园是特色化基础平台、产业平台和政府服务平台,具有准公共属性。通过小微企业园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成本较低的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小微企业园按照产业类别,遴选优质同类小微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园区产业集聚度不低于70%。
(二)加强园区建设规划。主要包括建设规划、企业培育和制造业小微企业园比重三个方面内容。规划坚持“布局科学、规模合理、产业协同、分步推进”的原则,鼓励建设多种不同类型的小微企业园;提高制造业小微企业园的比重,确保新增小微企业园以生产制造业小微企业园为主;加强入园企业培育,制定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小升规”工作方案,支持入园企业发展壮大。
(三)完善园区建设标准。主要对小微企业园建设规模、主体建设标准、生产生活配套提出了具体要求。新建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占地面积原则上应在10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其他类型小微企业园规模要求可适当降低。各地制定小微企业园建设导则,结合实际明确小微企业园的建筑密度、厂房层高等方面要求,对保障入园企业生产生活性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进行明确,并督促落实。
(四)加强园区建设规范。对小微企业园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建设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规范。各地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小微企业园项目进行联合审批立项,建立联合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和标准;加强项目全程管控,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坚持以政府主导开发为主,其他市场主体开发为辅的多元开发模式,统筹引导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小微企业园。
(五)加强园区管理规范。对小微企业园运营、出入园机制、数字化建设、安全环保消防监管、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进行了规范,以提高园区的运营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入园企业。要求运营机构做到专业化、品牌化,创新运营管理服务的模式和制度,提高服务园区企业能力。拟入园企业在入园前向当地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入园申请,由各地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组织联审,入园前签订履约和出园协议,明确约束和退出机制,对项目投资强度、亩均效益、安全环保等进行约定。入园企业自首次入驻或省级认定年度起设置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不实施资源要素反向倒逼政策,过渡期后达不到入园前承诺要求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倒逼低效企业转型升级或退出园区。推动入园企业实施网络化、智能化、数字化改造,提高智慧化管理水平和智能化安全环保监控预警能力。各级各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环保消防责任,各安全业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把小微企业园纳入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运体系,对承担统一收运的单位在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按照省经信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不断完善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标准,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原则上经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都要纳入年度评价范围。同时,加强评定结果应用,小微企业园按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动态管理。
(六)加强园区产权管理。主要对小微企业园的经营方式、产权分割、自持标准、工业地产的管控进行了明确。鼓励小微企业园通过租赁方式经营,以工业地产模式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对生产经营用房租售比例、租售价格、转让条件等进行明确,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进行不动产登记和转让(销售),产权销售及不动产权属登记参照房地产管理模式办理,入园企业购置或租用的厂房和非生产性用房等设施应当自用,未经批准不得转售和处置。小微企业园的预售办法参照商品房预售规定执行。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及消防安全疏散要求的条件下,生产性用房可按幢、层、竖向单元为基本分割单元,双拼、多拼生产性用房允许竖向单元按层分割,且单层最小分割单元不少于500平方米。政府主导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自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社会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自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食堂、宿舍等必须自持,自持年限与用地年限相同。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转让或出租。项目用地内的公共配套设施(道路、绿化、配电、消控、门卫等)作为小微企业园内各产权人的共同共有部分。各地要以限地价、限房价、限转让、限转租、限自持等方式对工业地产开发进行适度管控。原则上,市区范围工业地产类小微企业园的最高销售均价不得超过2900元/平方米,最高售价不得超过3900元/平方米。各县(市)根据项目实际制定限价标准。工业地产类小微企业园土地出让可采用“限地价、竞无偿移交厂房面积”的方式,确保小微企业园用地价格和厂房价格控制在合理区间。即:在出让过程中,当土地竞价溢价率达到一定比例时(最高不超过50%),则竞无偿移交政府的小微企业园厂房,移交面积多者中标。移交政府的厂房,产权归政府所有。以工业地产模式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的存量用地,宜先由政府收回,重新进行公开出让。工业地产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不符合规划功能用途的成套住宅、宾馆等设施。
(七)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主要对用地、金融、用电、公共服务保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用地等资源,为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保障,鼓励符合规划的低效物流用地通过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变更为工业用地,用于小微企业园建设。对利用已批准但没供应、闲置或低效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园的应给予优先保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实施政策激励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的依据。把小微企业园列入实施“融资畅通工程”的重点服务对象,开展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首贷户拓展行动”,稳步提升信用贷款和无还本续贷业务占比,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贷款可按照重点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授信管理。采用多种方式降低入园企业用电成本,加强小微企业园用电服务保障。把小微企业园纳入“三服务”重点对象,各类服务券优先向小微企业园和入园企业发放,建设引进各类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园提供全方位服务。
四、适用范围与期限
(一)适用范围:金华市。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据此制定完善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
(二)期限:自2021年8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五、解读机关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