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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省政府关于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省政府关于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3〕74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积极推进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13〕13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时间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13〕132号)涉及创新国土资源审批方式下放审批权限事项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关于创新审批方式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范围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查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海宁市政府行使;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省级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海宁市政府行使;海宁市中心城区以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和县、乡级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权限经嘉兴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委托方式下放给海宁市政府行使;嘉兴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经嘉兴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委托方式下放给海宁市政府行使。

三、关于数据报备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在开发完成审批系统前,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审批工作实行纸质件运行,审批完成后将电子数据录入现有建设用地报批系统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报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并由省国土资源厅将审批完成后以电子数据报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和国土资源部备案,电子数据报备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负责,厅信息中心办理。将海宁市列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更新实时备案系统开发建设的试点单位,明年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更新实时备案的开发建设,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省市县联动工程。

四、关于前置核准项目办理

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对应的前置核准项目中的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方案审核、补建验收等事项中涉及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批权限,以权限调整的方式由省国土资源厅下放给海宁市国土资源局行使,盖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章,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涉及农业部门的审批权限,按省农业厅有关要求办理。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方案审核未上报备案的,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五、关于审批材料用章

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呈报材料中加盖县(市)、地(市)、省三级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取消省国土资源厅、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环节和用章。

六、关于审批文件编号

1.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意见书编号由海宁市单独编号,盖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2.海宁市中心城区以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和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文件编号由海宁市单独编号,盖嘉兴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3.嘉兴市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意见书编号由海宁市单独编号,盖嘉兴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4.省级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完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耕地开垦费、省级征地管理费等缴费后,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指定专人携审批意见书和海宁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的内部审批流转表到省国土资源厅办事窗口办理盖章事宜。嘉兴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使用由嘉兴市人民政府规定。

5.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后,由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嘉兴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复核。

七、关于档案管理

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审批完成后,审批档案由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后直接移交省国土资源厅和嘉兴市国土资源局档案室存档。

八、关于责任承担

下放审批权限事项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具体审批责任由行使审批事项的海宁市人民政府承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