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农〔1999〕134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5-31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
契税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请示》(阜地税农〔1999〕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东电系统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给集体企业所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应由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者缴纳
契税。计税价格一般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土地、房屋的评估价。
二、邮电系统“一分为四”不能按企业分立征收
契税。但邮电系统内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其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动,应征收
契税。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职工第一次按房改政策在规定标准以内购买煤炭系统 劳工房改造后房屋及其他解困房,免征契锐;否则,应征收
契税。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动迁用地,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办理土地出让、 转让手续的,应征收
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免征
契税。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房改政策第一次参加房改的以房屋动迁、异地安置形式 重新取得住房,免征
契税;除此之外,现承受房屋与原房屋的面积、价格均有差异,按价格差额由多支付货币的一方缴纳
契税。
六、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企业无偿划拨、收回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部门、企业 的土地、房屋,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无法核定的,由征收机关指定法定的房地产评估部门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征收
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