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7〕1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落实《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不断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加快提升人防建设服务新区发展的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结合舟山实际,现就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全面提升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能使命的能力,转变人防建设发展方式,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新区建设相融合,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不断提高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开创人民防空事业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以规划为引领推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融入城市建设,将人防设施配置要求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及“最多跑一次”改革,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提速增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用作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能力;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切实提高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提升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水平;优化人民防空工程布局,建立功能完善的城市综合防护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管理。
1.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编制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逐步形成规模适当、布局合理、防护可靠、功能齐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体系。
2.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要依法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城市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要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3.市本级(含定海、普陀城区)、岱山县和嵊泗县(县城部分)及人防重点镇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编制标准》的规定,落实人防专项规划的要求及各类人防设施的配置,并提出人民防空工程修建规模、战时功能、防护等级、易地建设、互连互通及普通地下空间兼顾人防的要求。相邻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应当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要求实现互相连通,或者在适当位置预留地下连通口。
4.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之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出让地块人防设施配建提出细化要求,明确建设用地人防设施配建面积、防护等级、战时功能及互连互通等具体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在项目方案设计评审阶段,邀请人防主管部门共同参与项目方案设计的评审会,并明确人防设施配建指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建设用地出让方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管实施。
(二)进一步加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力度。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满足现代城市地下工程防护体系需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要重点规范结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强化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建设,人口疏散基地建设要纳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体系,加强疏散地域功能建设,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2.严格落实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等专用工程建设责任,加快人民防空工程防护体系建设。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保障。
3.严格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人防结建政策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42号)抓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严格建设标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的减、免、缓等现象,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政策的,可以予以减免。
4.鼓励社会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方式多样化。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国防工程、社会公益工程政策,给予税收、用电、用水等方面的优惠。
(三)进一步强化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监理和施工图审查,分别实现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监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负责。
2.从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科学组织,规范施工。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单位,须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并对其生产安装的防护设备质量负责,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必须随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同步一次性安装到位。
3.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建人民防空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结建人民防空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4.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使用管理。
1.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常性维护管理。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等降低其防护能力的行为,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3.严禁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其中拆除简易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补建同面积的六级人民防空工程;无法补建的,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支付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4.积极拓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效能,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社会效益。通过增设地下停车位、建设地下过街通道、提供避暑纳凉服务等多种有效途径,更多地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民服务,不断增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社会效益。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体制机制。市、县(区)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健全人防规划融入城市规划的协调机制,建立国土资源、规划、人防等主管部门共同会商的土地出让决策机制。各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应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列为成员单位。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管体系,建立住建、规划、人防、消防、综合执法等多部门联合监管、联动执法机制。
(二)保障专项经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依法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人防建设专项经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入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人防相关规划编制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人防专项财政资金中安排。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着力提升相关业务人员的规划编制、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水平,适时开展涉及人防规划编制、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管理等专项业务培训,要深入宣传人防建设服务新区建设发展的重大意义,营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